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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三十集)  2009/10/28 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30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我們跟大家學習《五戒相經箋要》,上一集學習到若居士盜田地,以訴訟、告狀的方式,或者移動界標(標示土地範圍的記號移動了),侵佔到別人的田地,價值超過五錢就犯了不可悔罪。上一次我們學習到這個地方。今天我們接著繼續學習下面的經文,請大家看經文:

  經【有諸居士。應輸估稅而不輸。至五錢者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我們先看這一段。這一段是講漏稅的,逃稅,現在逃稅的也很多。一般商店都需要開發票的,發票就有稅金在裡面。稅金,自古以來,中國、外國,每個國家都有抽稅金的制度。一個國家的維持,就是依賴人民繳稅金來維持的。因此稅金,每一個國家政府辦事主要的經濟來源就是稅金。這個稅,當然有很多種。這裡講『應輸估稅』,「應」就是你應該繳的,應該繳而不繳,應輸而不輸,「輸」就是輸送的意思,就是你要繳稅金的,應該繳你不繳,逃漏稅達到五錢的,也犯不可悔。這是講逃稅。因此我們現在去買一些東西,一般都有發票,這個發票都有稅金在裡面。或者其他方面應該繳的稅金,也不能夠逃漏稅。特別是做生意的人,從事商業的人,總是想辦法逃稅。如果是合理的減稅,這個是無犯。過去在台灣,也有政府官員教我們,你報所得稅,怎麼報,就可以減掉一些稅金,那個是無犯。繳稅這樁事情,也有很多人繳的是很不甘心。但是如果了解佛法的人,也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。為什麼?佛在經上給我們講,財布施得財富,法布施得聰明智慧,無畏布施得健康長壽。我們繳稅金,也是布施給國家,這個也是財布施。不了解佛法的人,難免就會計較,總是想佔便宜。

  現在可以說,住在台灣這個地區的人,每一個人都有健康保險。健康保險,每一個人都需要繳一定的費用,勞資雙方都需要繳。健康保險就是它規定的,到哪個程度的疾病,看病的費用就由政府來支付;如果額外超過的,就需要自費。因此有一些人,他有一點點小病,他就拿健保卡,一天到晚去醫院,去看病。健保卡用完了、蓋完了,再換新的。我們道場也是一樣,大家都有健保卡,我一張健保卡,幾乎都沒有用過。我記得,只有一次去檢查牙齒,用了一次,其他時間我們都是自己處理,或者看看中醫,都不用;我們不用就是讓給需要的人。如果自己怕吃虧,一天到晚去醫院,這個也不是好事情,這個心態也是不對的。所以這是講到稅金,應該繳的就繳,明瞭這個因果,你決定不吃虧。反過來,你應該繳的不繳,這是損自己的福報。如果受了戒,你逃稅達到五錢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這個結罪是相當之重,我們要謹慎。我們再看下面這段經文:

  經【復有居士至關稅處。語諸居士。汝為我過此物。與汝半稅。為持過者。違稅五錢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這段經文講的又是另外一個情況,還是跟稅金有關的,關稅就是現在講的海關。我們到外國去,或者外國人到我們國內來,不管在機場,或者是海港、港口;機場又叫空港、空中港口;或者陸地的關口,三個地方。跟外國交界的地方,互相都會設一個關稅處,一般叫海關。關稅主要是,進出口的物品,每一個國家定的,都有一些不同。有一些,你帶的東西超過多少,就必須要報稅,沒有超過就不需要報。有居士到關稅的地方,就是海關這個地方,要過海關,『語諸居士』,就是告訴其他的居士。這個我們出國旅行,常常會有這樣的事情。「語諸居士」,就是告訴其他的居士,『汝為我過此物,與汝半稅』,你幫我帶這些物品,因為我一個人帶要繳稅金的,我們分攤兩個人帶就不用繳稅金。我就把繳稅金的錢分一半給你,「與汝半稅」,就是給他一半。比如說過這個海關,我要交一百塊人民幣,你幫我帶就不用繳了;不用繳,過這個海關,我再拿五十塊給你,因為你幫我帶,這個稅金就一半給你。這個居士如果替人家『持過者,違稅五錢,犯不可悔』。這個居士如果他受了五戒,幫人家帶了違反稅務規定的物品,稅金逃漏達到五錢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

  這樁事情我們也常常聽說過,特別過去我們常常到國外。早期我們到新加坡去打佛七,都會組團去,總是會請旅行社帶團,幫忙安排行程。旅行社大部分,在出發之前一天或二天,都會開個說明會,裡面有一條就是提醒大家,過海關遇到陌生人,特別陌生的人要託你幫他帶什麼東西過海關,決定不可以幫人家帶。為什麼?因為你不知道他裡面裝的什麼東西。過去曾經聽說,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:有人在機場碰到陌生人請他幫他,拜託他帶東西過海關,結果帶過去之後,被檢查到是毒品,這個人真是百口莫辯,無法辯別,後來被抓去判重刑,真是很冤枉。因此旅行社特別提醒大家這一點。這一條是講到稅物的。

  這一條我們在《沙彌律儀》也看到,在《沙彌律儀》講的比此地稍微詳細一點,就是稅務官,如果跟他講,比如說我們到海外去弘法,帶的都是一些法寶,都是結緣的,並不是去賣錢營利的,或者供養三寶、供養父母師僧的,可以跟海關的官員講,他如果同意了,讓我們過去,這個就不犯戒。我們往年,每一次到澳大利亞辦法會,東西都帶非常多,每一次旅行團去的都是一百多人,帶吃的、用的,很多東西。到了澳洲的海關,這些官員看到這麼多東西,我們只要告訴他,我們是淨宗學院辦活動的,他都很高興讓我們通過了,不用繳稅金。他知道我們辦的是公益事業,並不是營利的,這個就無犯。這是講幫人家帶物品,這樣逃漏稅的,這是一種。我們再看下面經文:

  經【居士若示人異道。使令失稅。物值五錢。犯中可悔。】

  這個又是另外一種情況。『居士若示人異道』,就是一個受五戒的居士,假若這個居士指示別人,「異道」就是不同的道路,另外一個道路。比如說海關有一定的通道,這個居士去指示別人,告訴他:「你從那裡走,你從那個地方過去,海關檢查不到,你就可以避免繳這些稅金」,這個叫示人異道。在台灣也有這樣的一個情況,就是在高速公路上,到了收費站前面,有一個小道,車子可以溜下去的。有一些人知道那邊有一條路,他就從那邊溜下去了,就不用繳錢,跟這個意思也是一樣的。如果你指示人家異道,另外有一條道,你走那邊就不用繳錢。這樣『令失稅,物值五錢,犯中可悔』。這個不是不可悔,是中罪可悔,是可以懺悔的。下面這一段是講開緣:

  經【若稅處有賊及惡獸或飢餓。故示異道。令免斯害。不犯。】

  這段是講,在這樣的情況之下,你指示別人一條異道(就是不同的道路),這是不犯戒。就是海關這個地方,這個關口、這條道路,通關這個地方,被盜賊佔據了;或者有惡獸,剛好海關那個地方,有一隻老虎站在那裡,你一過去就被當午餐了;或者飢餓,飢餓就是那邊鬧飢荒。這個就是講剛好這個時候,這個地方有災難、有危險,你指示別人不要走這一條路(因為這是不得已的,不是故意要去逃稅),現在就不能過,你一過馬上就有生命危險,指示他另外一條道路。『令免斯害,不犯』,讓他避免受到傷害,這個是不犯戒的,這樣是沒有犯。這個是舉出一個例子,我們以此類推,戒律有開遮持犯,這個當中我們要詳細去分辨。所以學戒,戒相要了解到很詳細,我們持戒才不會有障礙。

  我們看看弘一大師的《補》。《補》就是把上面講的這一大段的經文,做個補充解釋。這個在《箋要》裡面沒有註出來,弘一大師有《補註》。

  補【此節屬關稅處。】

  此節就是這一節經文,它是屬於關稅處,海關這個處所。

  補【文多脫略。】

  這個經文有很多是脫落了,變成很簡略。所以弘一大師再引用《大律》,就是《比丘四分律》來補充說明。

  補【若估客語與過是物。與過者。是稅物值五錢。犯不可悔(因隨教盜者,亦同犯故)。】

  這是講『若估客語與過是物,與過者』,「估客」就是要繳稅金這個客人,他講:請這個居士幫他帶物品過去;「與過者」,就是幫他帶過去了。帶過去,這個稅物它稅金要繳的價值達到五錢,就犯了不可悔。

  補【若估客到關邏。語與過是物。稅值當與半。與過者。亦爾。若云稅值盡與汝者。亦爾。】

  這是講到這個關卡,告訴這個居士,你幫我把這些物品帶過去,原來要繳的這個稅金就給你一半,這樣幫忙帶過去,這個也是達到五錢就犯不可悔。另外就是講,稅金全部都給你(等於是他稅金不繳給國家,就交給你),你幫我帶過去,這些稅金就給你,這個也是同樣的,達到五錢就犯不可悔。

  補【又云。若估客到關。示異道令過。斷官稅物。是稅物值五錢。犯不可悔。若估客未到關。示異道令過。斷官稅物。是稅物值五錢。犯中可悔。】

  『又云』,又再給我們進一步說明。『若估客到關,示異道令過,斷官稅物,是稅物值五錢,犯不可悔』。這個就是補充這段經文,這段經文就沒有講得這麼詳細。這個經文就是「使令失稅,物值五錢,犯中可悔」。弘一大師引用《大律》來講,他是講「估客到關,示異道令過,斷官稅物,是稅物值五錢」,是犯不可悔罪。估客就是要過關這個客人,已經到了海關的關口,到了關口他在前面把他攔下來,跟他講,你從另外哪一條道過去就不用繳稅金。就是這個估客已經到了海關的關口,到了這個地方,這樣你逃稅值五錢,還是犯不可悔。這是根據《四分律》來講的。『若估客未到關』,「未到關」就是說他還沒有到達關口,距離關口還有一段距離,這個居士去告訴這個客人,告訴他另外一條異道,你走哪一條道,這樣逃漏關稅,『是稅物值五錢,犯中可悔』。所以這一段就是補充說明,經文裡面「居士若示人異道,使令失稅,物值五錢,犯中可悔」。就是告訴他另外一條道,不繳稅金,價值達到五錢,是犯了中可悔。《大律》講的是,估客還沒有到關口,你就告訴他走哪一條路,這樣逃漏關稅達五錢,是中可悔。如果他已經到了關口,這個時候告訴他,走另外一條異道,這樣逃漏稅金達到五錢,也是犯不可悔。這是弘一大師根據《大律》,再補充說明這段經文。接著我們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又有居士與賊共謀。破諸村落。得物共分。值五錢者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這個在《箋》沒有註解,《補》給我們講:

  補【此節屬共期處。】

  『共期』就是共同約定一個時期,在哪一個處所;我們現在講就是,事先預謀在哪個地方作案,這個叫「共期處」。這個是講『又有居士與賊共謀』,跟盜賊共同謀劃。『破諸村落』,「破」就是去攻破一個村莊、一個聚落,就是去偷盜;得到的物品共分,分贓(分這個贓物),價值五錢,『犯不可悔』。這是講共期處,跟盜賊合作,到一個村落去偷盜。現在沒有村落,城市這些地方,比如說一個社區、一個住宅區,跟這個意思是一樣的。古時候人口少,住的地方比較疏散,沒有像現在這麼密集。如果現在在城市來講,這算是一個社區,我們在新聞報導也常常聽到,有一些社區被偷、被盜。在以前,台灣早期(我父親也做過建築事業),有一些工地常常有人去搶、去偷。偷就是偷鋼筋,三更半夜開個吊車去吊走了,有的拿刀拿槍去搶,這個都屬於這一類的,共期處。如果受了五戒的居士,跟這些盜賊互相合作,去偷去搶,達到五錢,就犯不可悔。接著我們再看下面經文:

  經【盜無足眾生者。蛭蟲。】

  這個《箋》有註解:

  箋【蛭。音質。水蟲也。】

  這是一種水蟲。

  經【于投羅蟲等。】

  箋:

  箋【未見翻譯。】

  『于投羅蟲』是印度話,《箋》給我們講,沒看到翻譯。

  經【人取舉著器中。居士從器中取者。犯不可悔。選擇如上。】

  《補》裡面給我們講:

  補【此節屬無足處。】

  『無足處』就是無足眾生,沒有腳的眾生。

  補【文云。蛭蟲。于投羅蟲等。《大律》作 蟲。千頭羅蟲。】

  這是《補釋》給我們補充的。這個蛭蟲形狀類似蚯蚓,能夠刺入人畜肌膚當中,吸人的血液,但是這種蟲可以做藥。『選擇如上』,如前文之分別,就如同前面的經文所講的。「離處為不可悔,未離處為可悔」,離處就是說你把東西拿離開牠原來放的地方了,把牠移動了,這個移動就叫離處;未離處就是拿了,但是沒有移動,有盜心去動了一下,沒有離,沒有把東西移動,這個是可以懺悔的,如果離處就不可悔。這是有人抓這個蟲,放在他的器具裡面,把那個蟲放在器具裡。『人取舉著器中』,居士從這個器當中去把牠取出來,這樣就犯不可悔了。這個蟲是可以做藥的,就是去偷他那個蟲。這個蟲是別人抓的,放在他的器當中,放在水桶,或者他的臉盆,或者他裝的器具當中。這個居士從他那個器具把牠拿出來,把牠拿過來,這樣就犯不可悔罪。這個裡面,當然還有一些開遮持犯。一般的居士,如果以盜心去盜無足眾生;我們這個經文,關鍵的一個字就是盜,你是要偷盜(盜心),你要那個蟲。這個方面,肯定他不是去放生的,如果放生的,可能佛就會說另當別論,他這個可能另有用途的。我們再看下面經文:

  經【盜二足三足眾生者。人及鵝雁鸚鵡鳥等。是諸鳥在籠樊中。若盜心取者。犯不可悔。餘如上說。】

  前面一節經文是講盜無足眾生,就是那個眾生沒腳的,就是蟲類、爬蟲,牠沒有腳的。這裡盜的是有腳的,『二足、三足眾生』,就是二隻腳的、三隻腳的。《補釋》裡面給我們講:

  補【此節屬二足處。】

  這一節經文屬於二足處,前面一節經文是無足處。二足就是二隻腳以上的,三足我們就很少見了。廣化老法師這個註解,也有引用我們歷史上記載,這個三足的眾生就比較少見,「三足眾生,頗為罕見」。在歷史記載,「大禹父鯀,治水無功」,大禹治水在我們中國歷史是很有名的,他的父親鯀就是治水沒效果。「舜殛之於羽山」,就是被舜帝誅殺了,殺死在羽山。他被殺死之後,「精魂入羽淵化為黃熊」,他的精魂就入到羽淵,淵就是有水的地方,化為黃熊,黃熊就是三足鱉,有三隻腳。「或偶而可見突變之動物,如三足鴨等,較為珍貴。」這個三足鴨,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,我們同學如果有看過,或者在網路上有這個資料,或許可以看到,或者看看《動物奇觀》,是不是有三足鴨。根據我過去看的,在記憶當中好像沒看過,歷史上有這些記載,可能以前有,現在看不到。因為現在我們地球上,的確有很多稀有的珍禽異獸都絕跡了。現在有很多保育的野生動物,因為受到地球暖化的影響,也都不能生存了,這個我們是可以理解的。過去有,現在可能就看不到了。

  這是盜二足、三足眾生,這個二足就包括人在裡面,『人及鵝』,因為人也是二足,人也是兩隻腳,鵝也是兩隻腳;『雁、鸚鵡、鳥』,大部分我們看到的都是有兩隻腳。『是諸鳥在籠樊中』,是諸鳥被關在鳥籠當中。『若盜心取者,犯不可悔』。關鍵就是在「盜心取者」,是有偷盜這個動機,要去偷那個鳥。這樣把鳥籠裡面的鳥偷過來,那是偷盜心,就犯了不可悔。『餘如上說』,「餘」就是其餘的,就如同上面經文所講的,以此類推。下面講盜人:

  經【盜人有二種。一者擔去。二者共期。若居士以盜心擔人著肩上。人兩足離地。犯不可悔。若共期。行過二雙步。犯不可悔。餘皆如上說。】

  這個是偷盜人的。『盜人』就是搶人,有兩種方式,『一者擔去』,「擔去」就是用背的、用挑的。如果盜人,用擔的,放在籠子裡面用擔子挑的。像我們現在在天目山,有背山,用挑的。『若居士以盜心擔人著肩上,人兩足離地』,這個人兩隻腳離開地面,這樣就犯了不可悔,這是擔去這一種。『若共期,行過二雙步,犯不可悔。餘皆如上說』。這裡弘一大師也有《補釋》,我們看《補釋》:

  補【人兩足離地。《大律》作。過二踔。】

  『踔』就是在高遠的地方行走。

  補【同文云。二雙步。麗藏本及《一切經音義》皆作。二叟步。《大律》作。二踔。】

  在《四分律》是叫做『二踔』,在《高麗大藏經》這個經本裡面,以及《一切經音義》裡面都稱為『二叟步』。廣化老法師也特別把這個註解,他說:二踔是指老年人走兩步路,老年人走的步伐不會太快,也不會太大。老年人走一步大概約三、四寸,走兩步還不到一尺,就犯了不可悔。過『二雙步』,過這個兩步就犯不可悔;『餘皆如上說』。盜人是這兩種方法,「擔去」,擔去就是用明搶的。我們大家如果看過古裝戲,搶劫民間婦女,用抓的、用背的,用武力綁小孩子,把他抓走;光天化日搶劫良家婦女,用轎子把她抬走,或者用馬匹把他抓走,這是擔去這一種方式。第二個,「共期」,共期就是現在講的綁架這一類的。他如果要綁架一個小孩子,就騙這個小孩子說:你父親在某某地方出事情了,你趕快上我的車子,我帶你去。這個小孩子不知道是在騙他的,就相信他了,就隨他上去了。上了這個車,移動兩步就犯不可悔了,那個輪胎動一下,大概就不止兩步了,不曉得幾十步了。這一類共期,就屬於像現在綁架這一類的。現在綁票也是很多的,常常聽說的,在台灣也是常常有聽到綁架的案件。所以現在很多做父母的,都要送小孩子到學校;小孩子放學回家,又要到學校門口去接他回家,就是怕小孩被綁架了。綁架,要價多少錢,如果不給錢,那就要他的命,像這一類就屬於共期。這段經文是講盜二足、三足眾生,人以及鵝、雁、鸚鵡、鳥這一類的。二足跟三足,這個二足就包括人在裡面,兩隻腳跟三隻腳的。下面這段經文是講四隻腳的,請看經文:

  經【盜四足者。象馬牛羊也。人以繩繫著一處。以盜心牽將過四雙步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我們先看這一段。在《補》講:

  補【此節屬四足處。並多足處。】

  因為下面經文也有講到多足,超過四隻腳的。『盜四足』,就是去偷盜大象、馬匹,這個在古時候就比較多,現在可能比較少。聽說古時候有專門盜馬的,就是專偷人家馬匹的;還有盜人家的牛,把別人的牛、羊都牽走了。人用繩子把牠繫著一處,動物大部分都有繩子拴著,特別是牛、馬,都是有繩子拴著。主人把牠拴在一個地方,如果居士以盜心把牠牽走了,拉那個繩子牽走了,比如說一隻牛把牠牽走過了四雙步,就是四步,就犯了不可悔。我們再看下面這一段:

  經【若在一處臥。以盜心驅起。過四雙步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這個是講四隻腳的動物,『若在一處臥』,「臥」就是牠在那邊躺著休息。以偷盜心把牠叫起來,『以盜心驅起』,把牠趕起來,「驅起」就是把牠趕起來。趕起來這個四足的動物,如果走過四雙步,就犯不可悔;牠的腳走了四步(四雙步),犯不可悔。

  經【多足亦同。】

  多腳的也是一樣。

  經【若在牆壁籬障內。以盜心驅出。過群四雙步者。犯不可悔。餘如上說。若在外放之。居士以盜心念。若放牧人入林去時。我當盜取。發念之機。犯中可悔。若殺者。自同殺罪。殺已。取五錢肉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『若在牆壁籬障內,以盜心驅出,過群四雙步者,犯不可悔。餘如上說。』在牆壁、籬障,牛、馬,特別是羊,我們去看過人家養羊的,他有一個羊寮,養了很多羊。羊牠是一個羊群(人飼養的,或者是在外面的),這個講籬障內,大部分是人家飼養的,跟我們看外面那個野生的是不一樣的,野生的牠不會有牆壁、籬障這一類的障礙物。這裡講牆壁、籬障,一定是有人飼養的,把這些動物放在這個地方。居士如果「以盜心驅出」,盜心就是起了偷盜這個心,要盜這些牛羊,把牠驅趕。「過群四雙步」,被趕的這些牛羊,牠在牛群或者羊群、馬群當中走過四雙步,這樣就犯不可悔。「餘如上說」,餘就是其餘的,就如同上面經文所講的。

  『若在外放之,居士以盜心念:若放牧人入林去時,我當盜取。發念之機,犯中可悔。』這是主人,牧牛、牧羊的人,把這些牛、羊、馬或者象,他把牠放在外面,沒有關在裡面,放到外面讓牠吃草。這個居士如果以盜心,動了這個念頭,「若放牧人入林去時」,等到放牧的人走到森林裡面去的時候,他不在的時候,「我當盜取」,我準備在這個時候下手,來偷牛羊。「發念之機,犯中可悔」,發念就是動了這個念頭,有這個動機,但是實際上還沒有去行動,這個時候,如果發現不對了,這是可以懺悔。在這個時候,所犯的是中可悔罪,中罪可悔。

  我們再看下面。『若殺者,自同殺罪。殺已,取五錢肉,犯不可悔。』如果你偷盜了這些動物,四隻腳的動物,偷過來把牠殺了,自然這個就同殺罪,跟前面殺生這條戒,與那個結罪是相同的。「殺已,取五錢肉」,殺了之後,他拿這個肉去賣錢,這個賣錢達到五錢,就犯不可悔了。這是講盜戒,五錢實在是不多,就犯了不可悔罪,所以這條戒特別難持。

  我們看廣化老法師有個註解:「一般發心欲盜,本為小可悔,此處言中可悔者,有二因:一者,以印度北方接連沙漠地區,而沙漠地區是游牧民族,其一切生活衣食住行皆仰賴牛羊,若不嚴加禁止,則盜牛羊之事層出不窮,世尊本刑期無刑之旨,故加重其刑。二者,中字或為小字之誤。」這段經文講的是犯中罪可悔,這段註解是給我們說明,。「一般發心欲盜」,欲盜就是發這個心要去偷盜,但是實際上還沒有去盜,這本來是小可悔,是小罪可悔,沒那麼重,沒有達到中罪。「此處言中可悔者,有二因」,這個地方講中罪可悔有兩個原因。「一者,以印度北方接連沙漠地區」,就是佛陀當年出生在印度,弘法的地區當然印度這個地區是為主要的,當然制訂一些戒律,也是根據當時的地理環境,當時的風俗民情,有相關的。沙漠地區都是游牧民族,他生活上衣食住行,的確都仰賴牛羊。像我們中國蒙古、西藏、新疆一帶的,大部分都仰賴牛羊。所以這條戒,就定的比較重一點,定到中罪,原來應該是小罪。定嚴格一點,就是防止盜牛羊的事情常常發生;如果不定重一點,這個事情就常常會發生。另外一個原因,可能這個是古時候經文抄寫、翻譯,會有誤寫。所以他這裡講,「中字或為小字之誤」,可能中跟小有時候也會寫錯,這個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古時候流傳下來的經本,古人的原則是不隨便去改動的,在旁邊做註解,解釋這個字應該是那一個字,這樣讀起來意思才相應,可能這是一個錯字;但是沒有改他的原文,在旁邊做註解,這個是我們應該要遵守的一個原則。此地廣化老法師也是給我們提出來,因為經傳的年代久了,古時候都是用手抄的,難免有抄漏掉的、字抄錯了,或者他得到那個原本已經不完整了,這樣再抄下來,難免有遺漏,有一些錯誤。

  好,今天時間到了,我們就先學習到這一段。盜戒,下面還有一大段經文,我們下一次再繼續來學習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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