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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十七集)  2009/10/7 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27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絡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我們上一次跟大家學習到五戒第二條戒,盜戒,就是不偷盜這條戒。經文我們是講到:

  經【若居士知他有五寶。若似五寶。以偷心選擇。而未離處。犯可悔罪。若選擇已。取離本處。值五錢者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上一次我們學習到這一段。這一段經文是講,『若居士知他有五寶』,「五寶」就是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錫。『若似五寶』,就是很相像,很接近的。「以金銀等作諸器具,名為似寶」,這是《箋要》裡面給我們註解的,似就是相似這個似。「若未成器諸金銀等,名為生寶」,未成器就是這些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錫,它沒有經過打造成一個器具。已經打造成器具的叫似寶,還沒有打造成器具的五寶叫生寶。「故云生像金銀寶物」,就是有打造的或者沒有打造的,像金子、銀子它還沒有打造成器具是一整塊的,這是生寶;打造成各種器具,或者裝飾品,就叫似寶。我們在戒經上會看到,「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」,就是指這一類東西。

  有居士,『以偷心選擇,而未離處』。「偷心」就是他有偷盜的心,有偷盜的動機;「選擇」就是有去動,想要偷走,但是實際上並沒有拿離開寶物放的原位。「而未離處」,就是沒有移動,離開它放置的處所。有了盜心,有了這個動機,但是還沒有構成不可悔,這個是犯可悔罪。因為未具六緣,他沒有具足六緣,所得到的是方便罪,這是可以懺悔的。『若選擇已,取離本處,值五錢者,犯不可悔』。「若選擇已」,去偷這些寶物,選擇要偷那一個。比如說在銀樓裡面,看中那一個寶物,選擇好了,已經把它偷取,離開它本來放的處所,移動了,這個叫「取離本處」。「值五錢者,犯不可悔」,它的價值如果達到五錢,這樣就犯了不可悔罪。《箋》給我們講:「已具六緣,便失戒體」,如果具足六緣,五戒戒體就喪失掉了;只要具足六緣就犯不可悔,不管有沒有受用。有沒有受用就是說你偷了這個東西,到底有沒有拿去用,有沒有拿去賣,自己去享受,這個就不論了,只要構成六緣,具足六緣就是不可悔。

  五錢,在蕅益祖師那個時代是值八分銀子。那一天開懷師在電腦上又去查資料,他說大概是人民幣十五塊,這個價錢愈降愈低了。可見得這個價值不高,很低的。五錢說法有很多種,但是我們既然要學習,還是不厭其煩的多蒐集這些資料,特別在考古、考據古代的錢幣這方面的。從印度到中國,中國到我們現代,這麼長的時間,錢幣的轉換,以及它的價值,大約我們現在值物價多少,這樣來算會比較接近經上講的標準。所以這一條這個五錢,在註解裡面我們看到,也是這個資料。註解大部分都是古註,現代法師也有註,但是說法上也不是很確定。我們把價錢給它定的低一點也有好處,定的低一點,我們就會更謹慎了,就比較不容易去犯這條戒。所以寧願定的低一點,不要定的太高,定的高了,自己以為沒有破戒,結果是破戒了,是犯了不可悔罪。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離本處者。若織物異繩名異處。若皮若衣。一色名一處。異色名異處。若衣皮床。一色名一處。異色名異處。若毛蓐者。一重毛名一處。一色名一處。異色名異處。是名諸處。】

  這個地方給我們講『離本處者』,什麼叫「離本處」。上面經文我們看到「取離本處,值五錢者」,這裡給我們講什麼叫離本處。『若織物異繩名異處。若皮、若衣,一色名一處,異色名異處』。我們看《箋》的註解:

  箋【且如毛蓐。自物放一重上。他物放二重上。或自物放一色上。他物放異色上。今取他物。離彼二重。置一重中。離彼異色。置一色中。則令他人生失物想。故為離處。而具六緣。更犯不可悔也。】

  註解裡面,廣老這個註解註得簡單一點,我們聽起來會比較容易明白。他的《註》裡面講:「例如在一般圖書館外有一格一格之雜物櫃」,雜物櫃,現在很多地方,像圖書館,或者有一些道場,都有給人家放東西的櫃子。「某甲之物置第一格」,就是一格一格的,一個人放一個格子;「某乙之物置第二格」,乙的東西放在第二格。「甲起盜心將乙之物由第二格拿至第一格,即名離處」,就是把乙原來放在第二格的東西,拿到第一格去了,放在他自己這個格子裡面,這個就叫離本處,把它取走了。所以在公共場所,一格一格放置東西的櫃子,但是現在大部分都有鑰匙,你自己可以鎖起來,這些物品比較不容易被偷盜。這個是講離處。《箋》裡面講的,我們大致上可以理解,就是把別人的東西移走,或者轉換地方,把它移動,換一個地方。物主找不到他的東西,在他原來放的地方不見了,偷盜的人把它藏匿,比如說藏在自己東西下面,一重二重,壓在自己東西下面,這些都是偷盜、偷取的方法,就是離本處,移離開本處。我們接著看《補》,這個《補》是弘一大師的《補註》。

  補【此文並下文。】

  『此文』就是這段經文講的,跟下面經文講的,他是涵蓋到下面這段經文。

  補【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句屬上處。文多脫略。未易了解。《大律》云。上處者。若細陛繩床。粗陛繩床。蓐等。被等。樹上處。屋上處。悉名為上處。細陛繩床處者。謂腳處。足處乃至上頭處。若以繩織。異繩名異處。若皮。若衣覆。一色名一處。異色名異處。如是諸處。有五寶。若似五寶。以偷奪心取。若選擇時。罪悉如上說。粗陛繩床處者。若一板名一處。若皮。若繩。若衣覆。異繩名異處。餘如上說。蓐者。一種毛。一種名一處。表處裡處。一色名一處。異色名異處。是諸處有五寶。若似五寶等。廣如上說。乃至屋上處者。謂門間處。向處及梁椽處等。一桄名一處。是諸處有五寶。若似五寶等。廣如上說。】

  這個是講得比較細了。處就是在任何一個處所,放置的一個角落。如果我們取離它原來放置的地方,或者調換一個地方,這都是屬於取離本處,如果達到五錢就犯不可悔,可見得盜戒非常的細。因此弘一大師勸大家受五戒盜戒可以稍緩,在我們講戒經之前跟大家報告過。盜戒的戒相很微細,我們一定要很明瞭,知道怎麼去持了,受這個戒就沒有問題;如果還不是很清楚,他建議我們暫緩,先受其他的戒。我們接著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居士為他擔物。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。移右手著左手,如是身分,名為異處。】

  這個是居士為他挑東西。『為他擔物』,現在在大陸上,有一些旅遊地區還是有,像以前我們上東天目山,都有一些工人替我們挑行李,擔物。當然現在有很多居士發心「為他擔物」,就是挑行李、挑東西。如果這個受了五戒的居士,他挑這個物品,起了盜心,『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,移右手著左手,如是身分,名為異處』,「異處」就是換個地方。我們看祖師的註解,我替他擔東西,然後在右肩擔的東西把它移到左肩,這樣也犯戒嗎?在左肩挑的把它移到右肩,這樣又犯戒了?我們看《箋》的註解:

  箋【左肩右肩等。例皆如是。若無盜心。則雖左右數移。豈有罪哉。】

  這個是祖師給我們說明了。你說挑左肩跟挑右肩,換來換去,如果沒有偷盜的心,你左右怎麼去移,『數移』就是不斷的移過來移過去,怎麼會有罪?可見得這一條重點在盜心,有那個動機,有偷盜的心。因為有盜心,他這樣移來移去就是想辦法要得到這些東西,這個就是盜心,這樣就會結罪。如果沒有盜心,那就沒有罪。我們再看《補》,弘一大師《補》這段:

  補【居士為他擔物等。屬身上處。《大律》云。身上諸處。謂腳處乃至頭處。以偷奪心取是衣囊。從此處移著彼處者。犯重。】

  『此處』就是這個地方移到另外一個地方。這個地方重點就是『以偷奪心』,有偷取、奪取的心,有了這個心、這個動機,你移動位置,就犯了重戒。可見得這個戒在一個盜心,有佔人便宜的心就是盜心,想要得到這些東西,有了這個行為就構成犯重戒。我們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車則輪軸衡軛。船則兩舷前後。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。皆名異處。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。皆犯不可悔。】

  這一段經文,舉出車、船,以及房屋裡面的處所,再給我們說明。這個車、船就是交通工具,古代現代都有,屋是我們居住的地方。這麼多個地方,有很多地方,『皆名異處』,「異處」就是不同的地方。比如說你在房子裡面,從這個地方把它拿去藏到那個地方。在《冥報記》裡面也有一個公案,一個女兒偷了她媽媽的錢,她是放在牆壁裡面,都沒有人知道,放在牆壁裡面。後來死了之後投胎到他們家做羊(她這個女兒很早就死了,投胎到他們家做羊),有一天他們要宴請賓客,要殺這個羊。這個羊事先托夢跟這個客人講,說牠就是他們家死去的那個姑娘,來投胎做羊,因為生前偷了她母親的錢,錢現在還藏在牆壁什麼地方。這個客人告訴主人這樁事情,他們覺得非常驚訝,結果去那個牆壁找,果然找到那個錢。這個在《冥報記》。我們佛陀教育網絡學院,過去有印過這個書,應該我們同學大家知道。有請到這本書,大家可以看看這個公案,對這個戒我們就會更進一步的了解。這是講車上:

  箋【衡。轅前橫木。所以駕馬。】

  《箋》給我們解釋,『衡』就是轅前的一條橫木。古時候的牛車馬車,大家如果有看過牛車馬車就知道,那個橫橫的一條木頭,掛在牛馬的背上,拉動那個橫木,車就動了。這個叫「衡」,就是轅前的橫木。

  箋【軛。轅前橫木。】

  衡是轅前的橫木,『軛』又是轅前的橫木,這有兩個。

  箋【所以駕牛。】

  這個是牛車。

  箋【舷。音舷。船之邊也。】

  『舷』就是船邊,船的旁邊。

  箋【負棟曰梁。屋脊曰棟。】

  擔負棟的那一根叫梁,在屋脊上面那個叫棟。

  箋【椽桷。音傳角。皆屋椽也。】

  『椽桷』就是屋椽。大家如果看過蓋房子,特別是蓋比較傳統式的房子,這個房頂就是斜的。這個地方有個圖,可能太小,大家看不太清楚。不過現在電腦是不是可以放大,技術上應該沒問題。這個地方,這個橫的是梁;中間那條橫的叫棟;雙邊有斜度的,一條一條那個叫桷。我們現場的同學,現在金山寺蓋的就是這一種,你去看就知道。網路上的同學可以看看這些傳統的建築,就明白了。這個就是一個屋子裡面。我們看《補》,就是弘一大師的《補註》。

  補【文云。車則輪軸衡軛句。屬車處。】

  就是一部車裡面,它的輪子。輪這個圖很小,可能大家看不到,我們要去放大。古時候這個車輪,車輪當中那個心叫軸心。屬車處。

  補【《大律》云。車處者。犢車等數種。】

  『犢車』就是牛車,小牛車。

  補【犢車處者。謂輻輞轅轂。箱處。欄楯處。是諸處有五寶。若似五寶等。廣如上說。同文云。船則兩舷前後句。屬船處。《大律》云。船處者。單槽船等數種。單槽船處者。兩舷處。兩頭處等。是諸處有五寶。若似五寶等。廣如上說。】

  這些交通工具,都是比較屬於古時候的交通工具,現在比較少見。在註解裡面有一段簡單的註解,「此段所言皆是古時之車、船、木造或土造屋等」,這都是講古時候的那個時代。因為這個註解是清朝時代的,所以以當時的這些東西來給我們解釋。我們現在這個時代,所代替的就是汽車、火車、遊艇、輪船,房子都是鋼筋水泥的公寓、高樓大廈。我們知道這個意思,用在現代我們就知道他的意思就是在車上,或者在船上,或者住在屋子裡面,當然都有很多個地方;異處就是不同的地方,地方就很多了。「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,皆犯不可悔」。這個是講以偷盜的心把那個物品,著諸異處就是把它放置在其他地方。從原來這個地方,把它偷偷的拿到、藏匿在另外一個地方,這個叫著諸異處,這樣達到五錢就犯不可悔罪。不管你有沒有偷走,你把它移到另外一個地方,不管有沒有受用,只要構成這個事實,就犯不可悔罪。接著我們再看下面的經文,下面這段經文是偷盜水中物的,我們看經文:

  經【盜水中物者。人筏材木。隨水流下。居士以盜心取者。犯不可悔。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。及以盜心沉著水底。】

  《箋》講:

  箋【亦名離處。】

  經【若舉離水時。皆犯不可悔。】

  這個也是離處,就是移離本處。這是『盜水中物』,偷盜水當中的物品。『人筏材木,隨水流下』,這是砍伐木材,木材砍伐好,放在河流,讓水往下流。以前沒有像現在這種交通工具那麼方便,運輸也沒有那麼方便,在山中砍柴,往往推到山下的河流,讓它順流而下,然後到一個定點再去把它打撈起來,所以叫「隨水流下」。『居士以盜心取者,犯不可悔』,「盜心」就是要去偷那個東西。『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』:

  箋【即名離處。】

  以盜心把那個木頭捉住,後來的再流到前面,這個也叫離處;原來它在流,現在你不讓它流了,把它捉住。《箋》給我們講,『即名離處』,這個就離處了。

  『及以盜心沉著水底』,就是用盜心,把這些木頭沉到水底。『亦名離處』,沉到水底,物主就找不到了。『若舉離水時』,《箋》註解講:

  箋【亦名離處。】

  舉離水就是從水中把它撈起來,離開河水了。撈起來這個時候,也叫離處,『皆犯不可悔』。砍伐樹木,現在也很多非法的砍伐、偷砍的。過去在台灣,有很多山林是不准砍伐的,但是也有人去偷偷的砍。如果你砍了之後,搬走了,都叫離處。這個地方經文講的是人家已經砍伐好的,有人去偷。這裡給我們解釋,你偷這些東西,離處的定義,給我們講出來,怎麼叫離處,怎麼就算離處了,就是以上講的這幾種。以盜心取,捉住這個木頭,讓它不要往前流;以及用盜心把它沉到水底;或者從水中把它撈起來,都叫離處,都犯不可悔。這是舉出抓木頭,其他的東西都是以此類推。我們再看下面經文。

  經【復次。有主池中養鳥。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。犯可悔罪。】

  箋:

  箋【未離彼處故。】

  經【若舉離池水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離彼處故。】

  這是一段。『復次』就是再給我們講一個例子。『有主』,有主人的,這個主人家裡池中養鳥。『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,犯可悔罪』,「按著池水中」,把牠按到池水當中,這是犯可悔罪,可以懺悔。可以懺悔就是『未離彼處故』,牠沒有離開原來這個地方。『若舉離池水,犯不可悔』,「舉離」就是把牠捉離開這個池水。鳥養在這個池當中,他只是把牠按著,還沒有把牠捉離開池當中,這個是可悔。如果一捉離開池水,就犯了不可悔。再看下面經文:

  經【若人家養鳥。飛入野池。以盜心舉離水。】

  箋:

  箋【是為離處。】

  經【及沉著水底。】

  箋:

  箋【亦名離處。】

  經【皆犯不可悔。】

  『若人家養鳥』,這是別人家養的鳥;『飛入野池』,那個池是野外的池塘,不是有人的,是野外、郊外的,鳥飛到野外的池塘去了。居士,『以盜心舉離水,是為離處』,以偷盜的心把牠捉離開水池,就算是離處,離開牠的本處;『及沉著水底』,把牠沉到水底去,『亦名離處』。『皆犯不可悔』,都犯了不可悔罪。把牠捉離開,或者把牠壓到水底裡面去,都叫離處,都犯不可悔。這個就是講捉人家養的鳥。我們看這個《補》:

  補【此節屬水處。】

  『此節』就是這節經文講的,就是講在水中的處所。

  廣化老法師的註解再給我們解釋:「後流至前際:木頭在水中流動,以盜心抓住一根,後面的木頭流到前面,便成離處,犯不可悔。」這是廣化老法師給我們解釋,這個經文裡面「後流至前際」,就是去偷那個木頭,木頭在水中流動,好幾根木頭同時流下來,以盜心去捉住其中的一根,後面的木頭就流到前面去了,這樣就便成離處。他捉住這根木頭原來應該是在前面的,因為被捉住了,後面的木頭往前流,他捉住的這一根木頭沒有在前面,這樣就叫離處,就犯不可悔。我們再看《補》:

  補【按著池水中者。《大律》作。若沉著水底。與次段文同。而結罪異。闕疑。】

  我們看廣化老法師的註解:「前段有主池中養鳥,池與鳥皆同一主人、同一處,故舉離水為離處,按著水中尚未離處;舉離水犯不可悔,按著池中可悔。野池時,鳥有主,池無主,按著水中犯不可悔,舉離水也不可悔,因皆是離本處故。」這個是給我們解釋偷鳥。前面這一段是講池當中養鳥,這個池跟這個鳥都是同一個主人的,在一個人家裡面的、同一個處所。「故舉離水為離處」,如果把牠捉離開水池,就算離處了。如果給牠按著,按在水裡面,沒有離開水池,「尚未離處」,還沒有離開牠的本處。「舉離水犯不可悔」,把鳥捉離開水池,就犯了不可悔罪;如果把牠按著在池當中,沒有捉離開水池,這個是可以懺悔。「野池時,鳥有主,池無主」。在野池,這個鳥是有主人養的,但是牠飛到野外的池塘,那個池塘沒有主人的,池沒有主人,他把鳥按著水中是犯不可悔;舉離水處也不可悔,把牠捉離開野外的池塘,也犯不可悔,因為那個池塘不是有主人的。「因皆是離本處」,就是離開本處了。因為這個鳥,牠是從牠主人那邊飛出來的,你按在外面這個池塘,就算離本處了。好,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又有居士內外莊嚴之具。在樓觀上。諸有主鳥銜此物去。以盜心奪此鳥者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具六緣故。】

  『又』就是又舉出一樁事情,『有居士內外莊嚴之具』,「內」就是裡面,「外」是外面,有一些莊嚴具,我們現在講裝飾品,這些莊嚴之具,莊嚴具當然也有它一定的價值。『在樓觀上,諸有主鳥銜此物去』,就是在樓房上面。古時候二樓三樓就算是比較高的樓了,現在的樓就更高了。在樓上,有主的鳥,鳥飛過去,用鳥的嘴巴去把莊嚴具銜走了,把它咬著就飛走了。鳥嘴巴咬的那個東西是很有價值的莊嚴具,如果居士『以盜心奪此鳥』,起了一個盜心,盜心就是要抓這隻鳥,這樣就犯了不可悔罪。以盜心奪此鳥就犯不可悔。他這個結罪重點還是在一個盜心,我們現在講他的動機,他的動機就是要去奪那個東西,偷取、盜取那個東西,這樣就犯不可悔。《箋》給我們講,這樣就具足六緣,具足六緣就犯了不可悔罪。我們再看下面經文:

  經【若見鳥銜寶而飛。以盜心遙待之時。犯中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方便罪也。】

  『若見鳥銜寶而飛』,看到這個鳥嘴巴銜著寶物在空中飛,空中飛居士看到了,『以盜心遙待之時』,「盜心遙待」就是他很想得到那個東西,這個叫做盜心;遙就是很遙遠,待是等待。等待什麼?等待那隻鳥趕快飛到我這邊來,一飛過來,我就先把牠抓起來,牠嘴巴有個寶物在。這個結罪還是在一個盜心。他就在那邊痴痴的等,遙待,這樣也是有罪,他是方便罪,是中可悔,是可以懺悔的。我們接著看下面:

  經【若以咒力。令鳥隨意所欲至處。犯不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具六緣故。】

  『若以咒力』,就是念咒語,念這個咒語的力量,讓這隻鳥『隨意所欲至處』,就是他使用念咒的力量,讓這隻鳥,讓牠飛到自己指定的地方,飛到那個地方去。「隨意所欲至處」,隨自己心裡想的,要牠飛到那個地方去。這個是咒術,現在還有一些專門訓練鳥的人,他能夠去跟鳥溝通。以前我還沒有出家的時候,常常看到人家比賽鴿子,在台灣很流行,在大陸上我就不太清楚。鴿子比賽,就是把牠放到非常遠的地方,然後大家比賽,看誰的鴿子先飛回來,先飛回來就贏了,鴿子的腳都綁一個腳環,這個在賭錢的。所以有很多人,我認識的人當中也有很多人,就是很喜歡養鴿子,跟人家比賽鴿子,在賭錢的。所以養鴿子的這些人,當然他們經常在跟鴿子溝通,跟這些鳥類溝通,所以他能夠去指揮這些鳥,這個我們也可以理解,他能夠去指揮這些鳥。此地講的「咒力」,咒語那就更厲害了。現在有一些人也很有這種能力,學著鳥獸叫的聲音。我在澳洲,聽到莊嚴師的大兒子,他的大兒子很會學鳥叫,叫得都跟牠一模一樣。有一天早上,吃過早餐就去散步,在學會裡面就有很多鳥,有很多烏鴉、鸚鵡這一類的,野鳥非常多,然後他就學鳥的叫聲,叫得就跟牠完全一模一樣。他說:師父,我叫給你聽,牠一定會回答,然後他就學鳥一叫,結果那一群鳥就回應了,牠也叫了。他的大兒子很會學那個。根據這個我們就知道,以咒力指揮這些鳥是可以辦到的,你要讓牠飛到那裡,飛到你想要牠到的地方,這樣就犯了不可悔。

  經【若至餘處。犯中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亦方便罪。】

  這個是講,如果你用咒力,讓牠飛到你指定的地方,但是那個鳥並沒有按照你指定的地方,飛到那個處所,這個是犯了中可悔罪。中可悔是可以懺悔的,也就是方便罪。雖然他想要指揮這隻鳥飛到某個地方,但是這個鳥並沒有飛到他指定的那個地方,是飛到其他的地方。雖然飛到其他的地方,還是有罪,因為他起了這個心、動了這個念,也具體做出了這個行為,只是沒有達到他預定的目的,這樣是犯了中可悔罪。下面這段:

  經【若有野鳥銜寶而去。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。犯中可悔。】

  箋:

  箋【雖非有主物。從盜心結罪。】

  這個是講野鳥。前面講的那個鳥是有人養的鳥,有主人的;這段經文講的是野鳥,是外面的野鳥,沒有人飼養的。野鳥也很多,野鳥當然就更多了。這個野鳥飛來,牠把寶物咬走了,那個寶在鳥的嘴巴上面,『銜寶而去』。這個居士看到,『以盜心奪野鳥取』,「以盜心」就是以偷盜的心,他就去捉那隻野鳥,把那個野鳥嘴上銜著的寶取過來,這樣是犯了中可悔罪。《箋》給我們解釋:『雖非有主物,從盜心結罪』。鳥不是有主的,為什麼還是有罪?那是野鳥。《箋》給我們解釋,雖然牠不是有主人的,但是你起了盜心,你起這個心是偷盜的心、偷盜的念頭,這樣來結罪的。

  好,今天時間到了,我們就先學習到這一段。我們下一次,再繼續跟大家來學習。謝謝大家的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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