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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十五集)  2009/9/23 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25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

  我們上一集已經把五戒第一條犯殺戒罪業輕重可悔不可悔這段經文,我們大概學習了一遍。我們這一集接著要來跟大家學習五戒第二條盜戒。五戒從第一條不殺生,一直到第五條不飲酒,這五條戒都是屬於止持。止就是禁止的,禁止就是不允許去做這個事情。如果受了戒,再去造殺盜淫妄酒,這叫犯戒。犯戒,有輕重不同。在第一條戒,犯殺戒這一大段經文,我們學習過一遍,也知道一個大概。從戒經裡面講的這個內容,我們就可以明白,這個戒屬於止持,是禁止的。我們今天學習第二條,在科判裡面是「丙二、盜戒」。我們受了五戒,不偷盜,就是不可以做偷盜的事情。怎麼樣是犯了偷盜?這段經文裡面會給我們說明,現在請大家看經文:

  經【佛告諸比丘。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。犯不可悔。一者用心。二者用身。三者離本處。用心者。發心思惟。欲為偷盜。用身者。用身分等。取他物。離本處者。隨物在處。舉著餘處。】

  這一段經文就是給我們講,怎麼樣的行為構成犯偷盜戒。『佛告諸比丘』,佛告訴諸比丘,『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』,「優婆塞」是受五戒的男眾,女眾是優婆夷,講一個代表,就包含受五戒的女眾,「以三種取他重物」,有三種因緣盜取他人的財物就犯不可悔罪,犯不可悔就不可懺悔,在小乘戒講不可懺悔。哪三種?第一個是『用心』,第二個是『用身』,第三是『離本處』。經文也給我們說明什麼叫用心,『用心者,發心思惟,欲為偷盜』。用心就是我們現在講起心動念,他的動機「欲為偷盜」,他心裡有偷取別人、盜取別人財物的想法,這叫「發心思惟」。他發起這個心,想要偷盜別人的財物,這叫用心,就是他有這個動機。

  第二個用身,『用身者,用身分等,取他物』。「用身分等」,這四個字是含蓋性的言詞。當然我們去偷盜,你有這個心,具體的行為就是透過這個身體,用這個身去偷別人的財物、去盜別人的財物,這個我們可以理解。身分等含蓋性就非常廣,身分等這個意思延伸來講,就是我們現在講用他的身分、用他的地位,或者利用他的職務,就是他的工作。比如說我們現在常講的監守自盜,他職務是看管那些財物的,他有這個機會,他起了這個念頭,要去盜取這些財物。像一般團體裡面,公司行號,或者是政府機關辦事的官員,貪污舞弊,這些都屬於用身分等。所以偷盜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。在五戒裡面講,小乘戒偏重在具體事實的結果來結罪,如果你有這個心,但是實際上你這個身並沒有去偷盜,這在五戒來講不構成犯不可悔罪,一定要構成事實才結罪的。這是講用身分等取他物。身分就是各種身分,等就是包含其他的,你方便取他人財物的,這都屬於用身。所以這個身我們也不能很狹隘的只看作我們這個身體,是這個身體沒有錯,我們除了這個身體,還有我們的身分(就是你的身分、你的地位、你的職務、你的工作等等),你在社會上的人際關係,比如我們在道場裡面擔任執事的,這都是屬於身分,取他物就犯了盜戒。

  第三是『離本處者,隨物在處,舉著餘處』。「離本處」就是判定有沒有犯盜戒;「隨物在處」就是這個東西放在這裡,把它偷偷拿走,把它移開。離開本處,原來它放的地方,他拿走了,「舉著餘處」,拿到別的地方,藏在其他地方。這三種構成一個事實,就犯了不可悔。這就是一開始有心要去偷,第二個用身體去行動,第三個的確把那個財物搬離開它原來的地方,拿到其他地方去藏起來,這樣就構成不可悔。我們看《箋》,祖師給我們註解:

  箋【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。一他物。二他物想。三盜心。四興方便取。五值五錢(西域一大錢。值此方十六小錢。五錢。則是八十小錢。《律攝》云。五磨灑。每一磨灑。八十貝齒。則是四百貝齒。滇南用貝齒五個。準銀一釐。亦是八分銀子耳)。六離本處。今云取他重物。即是他物。他物想。值五錢之三緣。用心。即是盜心。用身。即是興方便取。離本處。即第六緣。六緣具足。失無作戒體也。】

  這一段是《箋》給我們解釋這段經文,盜戒以六種因緣就構成不可悔罪。第一個是『他物』,「他物」就是別人的財物,不是自己的。第二個『他物想』,這個財物是別人的,自己心裡想要盜取,也知道這個是別人的,他並不是不知道,知道那個是別人的,就是想要把它偷盜過來變成自己的。「他物想」,他這個想法,這個物的確是他人的,不是自己的。第三『盜心』,起念頭,思惟要怎麼樣把那個東西拿過來,心裡在計畫,在想辦法。心裡有這個想法,第四個就『興方便取』。「興方便」就是用什麼方式把那個財物拿過來,怎麼把它拿過來變成自己的,這叫興方便,就是方法、手段。『五、值五錢』,「值」就是他人的財物它的價值達到五錢的價值。五錢的說法很多種,此地講的五錢,古時候印度,當時那個國家、那個地區、那個時代的錢,折合現在錢多少,我查了註解,現在還沒有一個很確定的數字,只是一個大概,沒有辦法很確定。這裡講『西域一個大錢,值此方十六小錢』,「此方」就是我們中國這個地方,西域古時候一個大錢值我們這裡十六個小錢。這個註解《箋要》是蕅益祖師註的,蕅益祖師是明朝末年、清朝初年那個時代的人,那個時代十六小錢值現在多少,這個也要去考古了,要去考證歷代錢幣的價值,相當於現在價值多少錢。這個五錢,西域一個大錢是中國這個地方十六個小錢,蕅益祖師他們當時計算,五錢就是中國八十個小錢,在當時計算是八十個小錢。

  『《律攝》云:五磨灑,每一磨灑,八十貝齒』。「五磨灑」,在經上講的,這都是古代計算錢幣的單位。每一個磨灑是八十貝齒,五個磨灑(一個磨灑是八十貝齒),五乘以八十就是四百,四百貝齒。『滇南用貝齒五個,準銀一釐』,貝齒也有待考證,古代有用貝殼代替作錢幣的,我們中國在遠古,就是用貝殼作錢幣用的。所以財物用這個貝字都有關係的。「準銀一釐」,四百貝齒是當時的八分銀子。八分銀子是清朝時代的八分銀子,這個資料應該可以考證考證,不過這要找一些比較屬於考古的來考證,可能會比較準確一點,畢竟距離我們現在也有三、四百年了。這是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解釋五錢。五錢說法也很多種,世尊當時制這個戒,滿五錢就犯重戒,犯不可悔罪。他是依當地,摩竭陀國的法律,當地、當時的法律規定,偷取別人的財物達到五錢就被判處死刑了,可見得五錢在當時是很重的。

  廣化老法師又有一個資料:「又《大律》云」,《大律》就是《四分律》、比丘律。佛在世的時候有一個比丘,「誤取他人一件袈裟,被羯磨滅擯」,這就是一個比丘誤取(他還不是盜取),拿了別人一件袈裟,僧團做羯磨就被趕出去了,「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價值來判罪。」這是廣化老法師依《大律》裡面,舉出這個例子。但是這個例子跟這裡是不是完全相吻合?這也有待考證。所以五錢,我們依蕅益祖師講清朝初年八分銀子,看現在折合人民幣多少;或者現在用人民幣去買銀子,看看買八分銀子要花多少人民幣,這樣來定這個價錢。它這裡講的都是依本地、本處價值的,因為每個地方貨物的價錢不一樣,他是以當時、當地貨物的價錢。比如說南北,你要買一斤青菜,北方跟南方的價錢就不一樣。所以是以當地、當時,在平常的價值為準,不然南北價錢不一樣。比如說在沿海,你買青菜,平常的時候青菜不貴,但是做了颱風,那個時候就貴了好幾倍,這個又不一樣。所以要以當時、當地,平常的價值來計算,這樣比較準確。

  五錢確定的價值我們還有待考證,現在我們先根據蕅益祖師這個《箋》給我們講的,清朝時候八分銀子。廣化老法師依《大律》講,一件袈裟。一件袈裟,看現在我們去做一件袈裟大概現值多少,這也是計算一個大概。但是如果說以一件袈裟的價值來講,像我現在身上披的袈裟大概台幣一千多塊。換句話說,如果你偷人家一千多塊台幣,那就犯不可悔罪,這也是非常嚴重的。一千多塊不是很貴重、很高的這種價值,就犯了不可悔。所以盜戒這條也相當的微細。在五戒來講,是比較偏重在論事的,就是實際上它定的這個,你達到這個價錢,才犯不可悔。如果你沒有達到這個價錢,那是可悔。它以實際上你偷盜的,那個錢幣的價值來定可悔不可悔,可見得犯偷盜很容易。比如說現在,我們一不小心偷了,像我這個袈裟是一千多塊台幣,這個很容易,很容易就犯了不可悔罪;如果說你偷一億人民幣以上,才算不可悔罪,那就比較不容易。現在台幣跟人民幣折合是一比五,五塊錢台幣換算一塊錢人民幣,在人民幣來算,也不過二、三百塊。換句話說,你偷了三百塊人民幣的價值,你就犯了不可悔,這個就很容易,很容易就犯不可悔罪。所以五錢按照這樣的計算,不多,這個價值不高、不多。因此弘一大師講,偷盜這條戒,他都沒把握。他勸我們先把盜戒這條戒相搞得很清楚,搞得很明白,再來受這條戒。這在前面我們給大家報告《弘一大師演講錄》裡面,就跟大家報告過了。弘一大師是一生專精在戒律方面的,所以他勸我們先把盜戒戒相了解得很清楚,再受這個戒,大概也是這個原因。

  第六是『離本處』,「離本處」就是把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,這叫離本處。『今云取他重物,即是他物、他物想』。「今云取他重物」就是經文上講的「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」,取他重物就是「他物、他物想」這兩個,還有『值五錢』這三個因緣。『用心,即是盜心。用身,即是興方便取。離本處,即第六緣』,第六個就是把財物拿離開原來放的地方。『六緣具足,失無作戒體』,這六種因緣如果具足了,就喪失掉無作戒體了,五戒就破了,破戒,不可懺悔了。這一條非常非常容易犯,所以五戒來講,盜戒這條是最細的。我們接著看《補》,是弘一大師補充解釋的:

  補【文云。用身分等。取他物。《大律》作。若手。若腳。若頭。若餘身分。取他人物。】

  《補釋》解釋,就是指我們身體的部分。所以從五戒來講,它就是偏重在事相上。這個身體,剛才跟大家報告了,包括我們的工作、職務,社會上的身分、地位,都含蓋在其中。所以我們不能只有很狹義的看到說,只有這個身體的部分,你用手去偷東西,或者用腳去偷東西,或者用頭去偷(頭怎麼去偷?這個我就不太清楚)。『若餘身分』,身體其他的部位怎麼去偷?這可能有一些方法,可能要專門幹偷盜的,他們才有這些各種方法。用手是比較普遍的,一般比如說扒手,扒手手法很高明的,都可以去把別人口袋的東西拿走。

  在小乘戒裡面講,我們知道它制這個戒就是偏重在事相,偏重在你身體造作,身口七支具體的行為,以具體構成的行為結果來結罪的。這跟大乘講的戒,不同的地方在此地。大乘戒偏重在心地,小乘戒偏重在事相、身口。還有你盜的對象不同,結罪也不同。在五戒這個地方,比較偏重在具體的偷盜,怎麼樣算是構成偷盜的罪。這方面在《沙彌律儀》裡面,講的就比較細一點,你偷盜的對象,你偷盜財物的對象是屬於什麼,結罪不一樣,這個差別很大。偷盜戒在佛法裡面講,盜三寶物是最嚴重的,我們講《沙彌律儀》都會講到。我們現在學習五戒,先就五戒戒經裡面講的來學習。以後有機會,我們再跟同學來進一步的學習沙彌律。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復有三種取人重物。犯不可悔罪。一者自取。二者教他取。三者遣使取。自取者。自手舉離本處。教他取者。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。是人隨意取。離本處時。遣使者。語使人言。汝知彼重物處不。答言知處。遣往盜取。是人隨語取。離本處時。】

  到這裡是一段。這一段經文是再給我們說明,『復有』,「復」就是還有。上面講的第一段經文,就是六緣構成不可悔罪。上面講的盜心,用心、用身、離本處,具足六緣就構成不可悔罪。這段是講還有三種,你奪取別人貴重財物,也是犯了不可悔罪。『一者自取』,這是第一個;第二個『教他取』;第三個『遣使取』,這三種。

  下面給我們解釋什麼是自取。『自取者,自手舉離本處』,自己親自動手,把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。『教他取者,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,是人隨意取,離本處時』。這不是自己動手的,但是他教別人去偷取財物。若一個受五戒的優婆塞教別人說,你去把某某人的財物給他盜取過來,給他奪取過來。「是人隨意取」,那個人就聽這個優婆塞的話,他真的就去拿那個財物,拿離開它原來的地方。「離本處時」,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,這個時候就犯不可悔罪,已經構成偷盜的事實,在法律上講是現行犯,現行犯就是他現前這個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事實。『第三遣使者,語使人言,汝知彼重物處不』,這就是遣使。找一個人去偷財物,問那個人,你知道某某人貴重的財物,他放在那裡,你知道嗎?那個人『答言知處』,那個人說他知道。這個優婆塞就給他講,那你去把他那個財物盜取過來,拿來給我。『是人隨語取』,這個人真的就去盜取、去偷取,把那個人的財物偷取過來。偷取就是他把那個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,拿離開的這個時候就犯不可悔罪。又有這三種取人重物,犯不可悔。我們看《箋》:

  箋【此三種取。皆辨所興方便不同。同以六緣成重也。】

  《箋》給我們解釋,這段經文講的這三種偷盜、取他人財物的方法,『皆辨所興方便不同』,這一段就是辨別他所興方便,「所興方便」就是他所用的方法、手段不一樣,跟前面『同以六緣成重』,只要具足六緣,你用這樣的方式也是結成重罪,不可悔。不是說自己親自動手去偷盜,這個結重罪,叫別人去偷盜就不結重罪。這裡再進一步給我們說明,你自己動手去偷盜,或者叫別人去偷盜,只要構成這個事實,把別人的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,那個時候就結成不可悔罪。所以這條只是所興方便不同,就是他用的偷盜方法、手段不一樣,但是跟前面具足六緣是一樣的、是相同的。我們再看《補釋》:

  補【文云。是人隨意取。《大律》作。是人隨語。即偷奪取。】

  這是《四分比丘律》文裡面講的。『是人隨意取』,這裡是講『是人隨語,即偷奪取』,隨這個優婆塞跟他講的話,講完之後,他就去取。在《大律》的文「是人隨語,即偷奪取」,隨他的意去取,這是四分比丘律裡面講的,是人就是那個人,隨著這個優婆塞講的語言,即,他就馬上去偷奪,把別人財物取過來。這是以《大律》,再給我們補充說明這段經文。我們再看下面這段經文:

  經【復有五種取他重物。犯不可悔。一者苦切取。二者輕慢取。三者詐稱他名字取。四者強奪取。五者受寄取。】

  這段又給我們講,又有五種取他人的重物,犯不可悔罪。第一個是『苦切取』,「苦切」就是裝作很苦、很貧窮、很懇切的讓別人同情你,這也是犯了不可悔。苦切取,以前我剛出家的時候,也是有遇到這麼一個情況。有一個年輕人很可憐,拿一個拐杖,一隻腳綁著繃帶(受傷包傷口的繃帶,綁的一隻腳都是),然後又拿著拐杖,一拐一拐的到基金會(那個時候我住在佛陀教育基金會)就來要錢,大家看他很可憐,捐錢給他。那個時候我也在基金會,看到這個樣子,這個人很可憐,看到出家人:佛祖大慈大悲,要施捨。我們就拿一些錢給他。後來有一個居士跑來告訴我,他說:悟道法師,剛才那個年輕人是假的,他腳根本都沒有受傷。他說:剛好在基金會轉角那條濟南路(我們基金會那條路叫做杭州南路,再拐一個紅綠燈,拐角那條路叫濟南路,就是我們山東的濟南,濟南路),他拐到濟南路,我就看到他把繃帶拆下來,拐杖丟掉,騙你們的。我說騙也沒辦法,就被他騙走了,你也追不回來了。

  那個時候我們就知道,有一些人真的用這種方式來騙取別人財物的,這也是犯了偷盜罪。所以有一年我到五台山去玩,有很多乞丐,看到我是出家人,都一直來向我要錢。當時我就給他講,我說我是貧僧,我跟你們一樣,都是向人家要錢的。我說我也是在向人家要錢的,後來那個乞丐就笑笑走了。以後我們到觀光區,我們要帶一個缽去,我說你討多少,慈悲慈悲給我一點,因為我們出家人本來就是去討飯的。所以有一些他裝得很可憐、很苦切,其實他不是真的那麼苦。聽說有一些人用這種方式去騙取別人財物,錢還滿多的,過的生活滿享受的,都不要工作的。用這種方式,這都屬於盜取。如果是受了五戒的優婆塞去幹這個事情,那就犯了不可悔罪。

  第二個叫做『輕慢取』。「輕慢取」,在註解裡面給我們講一個例子,「如古之主僕,主人拿僕人之物,僕人敢怒不敢言。」輕慢取就是輕視、傲慢,廣化老法師舉出一個例子,比如說主人跟僕人,主人要僕人的東西,叫他拿來就拿來,他不甘心不情願,他也得拿出來。輕慢就是不尊重他,不尊重這個財物是他的,用他的勢力、用他的地位,逼他把財物交出來,就不尊重。凡是屬於這一類的,屬於輕慢取。你要人家的財物,用這種輕慢的態度,不是一種真誠的態度,是輕慢的態度,這也犯了盜戒。所以盜戒很細,從這條我們再延伸下去,就知道什麼是輕慢取。有一些人,特別有一些大護法,他有時候捐錢捐了也不少,但是他輕慢。輕慢取就是你要取他的東西,但是他輕慢,這一類的都是犯了盜戒。所以有一些大護法在佛門修的功德,出錢出力,但是他輕慢,福報也都虧折掉了。

  『三者詐稱他名字取』,「詐稱」就是利用別人的名字去偷取。這個事情我在年輕的時候遇到過,說來命苦,在年輕的時候我們家也是很窮的,我母親在賣菜,有時候有空,我們出去幫忙賣賣菜。那個時候我弟弟就有三輪車去幫人家載貨,到市場去載貨。那天剛好我放假,我也去,我說今天我來拉好了。我就到市場去,就有一個人給我講,他說你到哪一家店,你講哪一個人的名字,他那個菜就給你了,你載到哪個地方給我。我終於等到一樁生意,真的就去那個店,我就跟他講,某某人剛才跟你訂的東西,他叫我來拿,就搬給我了。搬給我,我交給那個人,他也把工錢拿給我,我想今天運氣還不錯。後來我又在那邊等,看有沒有再多賺一點錢。結果剛才去載菜的那家老闆就跑過來把我拉住了,他說你剛才那個東西載給誰?我說不是某某人叫我去載的嗎?他說,不是,那個騙人的。我才知道上當了,我也不知道。老闆上當,後來老闆說要我賠錢;那個失主很痛恨,說「這個一定是跟他共謀的」,說我是跟他共謀的。那個時候我想,我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。後來要我們賠他的錢,追到我家去,我賺那趟錢不夠賠他的。「詐稱他名字取」,這個我親身經歷。

  今天時間到了,我們就講到此地。下面的,我們下一次再繼續跟大家來學習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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