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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十三集)  2009/7/1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13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我們這一集接著請大家看經文,我先將上一集講的這段經文念一遍,我們接到這一集要講的經文。

  經【復有作無煙火坑殺他。核殺。弶殺。作穽殺。撥殺。毗陀羅殺。墮胎殺。按腹殺。推著水中火中。推著坑中殺。若遣令去就道中死。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。身根。命根。於中起方便殺。】

  我們上一集講到這一段。這一段是《五戒相經》正宗分,講到殺戒,講到了第三大類,這一類裡面也有好幾種殺生的這些方法。下面的經文除了核殺、弶殺、撥殺沒有再給我們進一步說明。在《箋要》裡面蕅益祖師也給我們大略的舉出來,核殺、弶殺以及撥殺都是殺人、殺生的工具。在廣化老法師他的註解,也簡單的給我們說明一下,這幾種殺人、殺生的方法,有的現在已經失傳了。現代殺人的工具更進步,種類更多,更厲害。所以現代這些槍炮、手榴彈,種種殺傷力很強大的武器,已經代替古代這幾種殺人的工具。這是在此地簡單給我們作一個解釋,我們只要了解,這些都是殺生用的工具,這樣就可以。經文有解釋的地方,我們就按照經文來學習,經文沒有解釋的地方,我們有資料也會提供給大家。

  下面我們接著就來看經文,給我們解釋這一類殺人、殺生的方法,第一個是無煙火坑殺。請大家看經文,我先將這段經文念一遍。

  經【無煙火坑殺者。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。於中先作無煙火坑。以沙土覆上。若口說。以是人從此道來故。我作此坑。若是人因是死者。是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】

  我們先看到這一段。這一段經文比較長一點,我們先念到這一段。這一段我們先簡單的消文釋義。這一段一開始就是給我們說明,什麼叫做『無煙火坑殺』,就是用無煙火坑這個方式去殺人的。『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』,經文很明顯,「若優婆塞」就是已經受五戒的男眾。我們講,學佛,他不但皈依,也受五戒,男的叫優婆塞,女眾就叫優婆夷。這是說明已經受五戒的優婆塞,「知是人從此道來」,知道是這個人從這條道路走過來,會經過這條道路。『於中先作無煙火坑,以沙土覆上』,就在這條道路的當中事先去挖一個坑,這個坑沒有煙火,無煙火。「無煙火」也有兩種說法,只是把路挖一個坑,如果你在坑裡面沒有燒木柴、炭火這類的,它就不會有煙,也不會起火,沒有煙,純粹是一個坑;另外一種說法就是有火,但是沒有煙,等於是一個火坑,但是這個火坑不冒煙的。比如說我們過去常常燒木炭,木炭剛開始燒的時候會有煙,但是它燒到正透的時候、燒過了,非常熱,這個時候沒有煙。或者用其他的東西,也是很熱的,有火的金屬品,或者其他的東西,像鐵砂炒熱熱的,很燙的,有火但是它不會冒煙。不會冒煙,一個坑,上面再用沙土把它蓋著,人經過那個地方,他就不知道那邊有一個坑。人走到那邊,不知道那邊有個坑,以為那是一條路,一踩就掉下去了;掉下去,坑裡面有火,掉下去就活活被燙死。這是無煙火坑,沒有冒煙的火坑。

  優婆塞,『若口說』,「若口說」他就講出來,『以是人從此道來故,我作此坑』,這很明顯的他自己說出來了,是某某人要從這條道路走過來,就是因為他要從這條道路走過來這個原故,所以我故意就作一個無煙火坑,作這個無煙火坑就是要害死那個人的,讓他掉下去被燒死。這是無煙火坑殺,用無煙的火坑去殺人。這是舉出一個例子。當然,你挖一個坑,可以用不會冒煙的火,讓人掉下去就被燒死、燙死,當然也可以用其他足以傷人命的一些器具。比如說下面放了很多尖尖的東西,人一掉下去穿腸破肚,掉在那個坑裡面也死了。這是舉出一個例子。我們根據這個例子,以此類推,凡是屬於這類的,這種方式的,都是屬於這種殺人的方法。

  『若是人因是死者,是犯不可悔罪』。「是人」就是那個人,這個優婆塞挖無煙火坑,他要害的那個人。那個人因為是這樣的原因而死的,真的是被他害死了,優婆塞就犯不可悔罪。受五戒,犯了不可悔罪,喪失掉優婆塞的資格。這是他要害的人、要殺的人,事實已經被他害死,就是不可悔。『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犯不可悔罪』。如果不是當場死,就是掉到無煙火坑沒有當場被燒死,受了重傷,送到醫院途中才死的,或者過了幾天以後才死的,或者過了一段時間,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,這叫「後因是死」。後,時間就不一定,有的長,有的短。時間不管長短,他死亡的原因,是因為掉到無煙火坑這個原因而死的,不管時間多長,他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(或者過了一年、二年才死的),這個優婆塞(只要這個人一斷氣、一死),戒體就被破掉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

  下面講,『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』。如果不是當場就死了,他掉到無煙火坑沒有被當場燒死,但是這個人後來他也死了,但是不是因為掉到無煙火坑而死的,這還是有罪,這個罪是中罪可悔。中等的罪過,可以懺悔的,這是可以懺悔,也就是說他戒體沒破,可以懺悔。戒體一破就不可以接受懺悔,作法懺就懺不掉。以上這段經文就是講,優婆塞用這種無煙火坑去殺人,自己作無煙火坑去殺人。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為人作無煙火坑。人死者。不可悔。非人死者。是中罪可悔。畜生死者。下罪可悔。】

  到這裡是一段。上面這段經文作無煙火坑,是為他自己作的,他自己要去殺人用的,他自己本身用的。這段經文不是他自己要用,是『為人作無煙火坑』,是替別人作的、幫別人作的,所以叫為人,為別人作的,為別人作無煙火坑。為別人作無煙火坑犯不犯戒呢?還是犯戒。你看,下面講『人死者,不可悔』。他為別人作無煙火坑,別人也要去害人的,真的把人給害死了,這個也是犯不可悔罪,優婆塞還是破了戒,不可悔。

  『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』,「非人」就是指諸天修羅、鬼神,這是中罪可悔。這條我們就比較不那麼明顯。非人,不是人就是非人,就是這個眾生不屬於人道的。不屬於人道,我們在人間作這種無煙火坑也會把他坑死嗎?如果照經文來講,還是會害到非人。害到非人具體的情況,可能我們就不太明瞭。比如說鬼神,我們一般人肉眼也見不到,作了這個坑在那邊,鬼神從那邊掉下去,他有沒有被燒死,我們也看不到。但是經文很明顯的給我們講,如果非人死,是中罪可悔,可見得設這個坑也會去害到非人,就是會傷害到諸天、修羅、鬼神,這類的神眾,這類的眾生。這樁事情,我們現在做繫念法會,非人常常透過附體的這種方式來表達他的情況,現在在國內國外,實在講比以前更多,常常聽到,以前還偶爾聽到,現在是常常聽到。因此現在對於非人的情況,透過這些附體,我們大概也了解了一些。因此我們看到經文講的,就可以幫助我們排除這些疑惑。只是現在我們肉眼還見不到,但是實際上,這些事情都是存在的。因此我們做這些害人的東西,不但害到人,也會害到非人。這也是說明,這種害人殺人的,不能有這個念頭,不能有這種行為。這段下面,蕅益祖師也有《箋》簡單給我們解釋一下。

  箋【從人邊得方便罪。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。以於非人無殺心故。】

  《箋》的解釋,為人作無煙火坑,目的是要害死人,他並不是要去害死非人,他的對象是人,並不是諸天、修羅、鬼神,不是非人。所以他結罪,是從人這邊得方便罪,因為他的目的是要殺人,但是卻殺到非人。這個還是從人這邊結方便罪,不是從非人那邊結殺罪,為什麼?因為他對非人沒有殺害的心,他的目的不是要殺非人,這也等於是誤殺。所以結罪,他還是從人這邊來結罪,這就是以他的動機來講。

  下面經文講,『畜生死者,下罪可悔』。為別人作無煙火坑害死人,這是不可悔罪。如果害死非人,是中罪可悔。如果是害死畜生,比如說他作無煙火坑是要害死人的,但是人沒有害到卻害到畜生,一隻貓、一隻狗從那邊走過去,掉下去了,貓跟狗被燒死,這還是有罪,這是下罪可悔。《箋要》這邊有給我們註明:

  箋【下字恐誤。】

  因為經文是寫「下罪可悔」,但是蕅益祖師在下面給我們作個註解,他說『下罪』這個「下」字,可能以前寫字恐怕寫錯了。因為我們知道這些經文,古代印刷術不發達,經文都是用手抄,抄漏掉、字抄錯,這是常有的事情。因此一本書、一本經,寫出來之後,後續校對的工作,非常重要。像現在電腦打字,也常常會打錯字,或者遺漏掉,這很平常的。所以有一些重新排版打字的經書,有時候校對七遍還有錯字,錯一個字、二個字,這也很難避免。蕅益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講:

  箋【准一切律部。亦是中罪。亦從人邊得方便罪。不從畜生邊得殺罪也。以於畜生無殺心故。】

  這個地方,淨空老教授在講席當中也常常給我們提起,我們看經書,特別是古代的經書,發現有很明顯的錯字,也不能隨便去把經文那個字給改了,這個態度非常非常重要。為什麼?縱然改的那個字的確是一個錯字,但是古書留下來就是這樣。發現明顯的錯字,古書、古籍為什麼不能隨便更動?主要是要保留原始資料。所以原本不能更動,原始資料要保存。保存有兩種意義,一種可能是我們看到這個字不對,自己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,我們認為這樣就是沒錯,是人家寫錯的,也沒有把握,或許人家沒錯,是我們自己看錯,這也說不定,這是一方面的。另外一方面,就是給後人一個謹慎的態度,對古書原著要尊重,不能隨便去更改。如果這個例子一開,他改一個字,如果程度好的高僧大德,當然他改的是不會有問題,是正確的。但是這個風氣一開,以後沒有這個程度的人,或者根本他就看不懂佛經的人,他以他自己的意思,他自己認為那個字錯了,這個不通,實際上是他自己不通,他也改了,改到最後經本就面目全非,就不能看了。因此祖師他給我們做一個示範,就是他在旁邊或者在下面,他作個註解。所以你看蕅益祖師就很謹慎,他說這個字可能是錯誤的,是抄錯的,但是他沒給它改。這就是教我們,如果你發現有問題的,你註在旁邊,這個字原來應該是那個字,才合乎經義,錯字還是沒有更動,這就是尊重原文。

  祖師說『准一切律部』,「准一切律部」就是依標準,根據相關的經論來看,講戒律這些相關的經論,都有講到這條。你要害人,卻害死畜生,也是中罪,不是下罪。為什麼?下面祖師給我們提出來,『亦從人邊得方便罪,不從畜生邊得殺罪』。因為他作無煙火坑,他目的是要殺人的,他目的不是殺畜生的。要害人,人沒有害死,去害到畜生死了,所以他結罪還是從人這邊去結罪,不是從畜生那邊結罪。如果他目的是要害死畜生的,當然就是從畜生這邊結罪。如果從畜生這邊結罪,這裡寫的下罪可悔,這就合乎戒律這些典籍的標準。但是此地他是要害人的,所以祖師從旁邊給我們註解,『以於畜生無殺心故』,他對於畜生,沒有殺害畜生這種心理。這條是為人作無煙火坑。我們再接著看下面:

  經【為非人作坑。非人死者。是中罪可悔。人死。是下罪可悔。畜生死者。犯下可悔罪。】

  這段經文很明顯,他作無煙火坑是為非人作的,『為非人』就是他要害死非人的。「非人」,括弧中《箋要》有講到:

  箋【非人。謂諸天。修羅。鬼神。載道義弱。故殺之者。戒體未失。猶可悔除也。】

  這講鬼神。殺死非人,這是中罪可悔,因為他不屬於人道。『載道義弱』,要傷害非人,諸天鬼神跟人道是不同的法界,性質上也有所不同,是不同的法界。現在是人道作無煙火坑,要去害死這些非人、害死這些鬼神,這些鬼神真的被害死、被殺死了,『戒體未失』,因為他不屬於人道,因此戒體沒有喪失掉,但一樣是有罪,是中罪可悔,可以接受懺悔、接受改過。

  下面講,『人死,是下罪可悔』。作無煙火坑,他目的是要害鬼神、害非人的。講到這裡,恐怕諸位同學對這段經文,可能不太能夠理解,怎麼去害非人?我們人道、人法界,人跟人結怨,有冤仇會去互相報復;這個非人,他跟我們也不同法界,有什麼理由去害他?這在一般人來講就不太能理解。但是根據我小時候,常常聽我父親講那些學符咒的,我小時候常常聽父親講這些。以前他們那一輩的人,有很多人去學符咒。我曾經聽說過,這些學符的人,他們設了一些油鍋,或者燒一些炭火,要炸小鬼,要燒小鬼。這個我小時候曾經聽過大人說這些事情。這些方面,在我們中國民間民俗,特別在神壇這方面的,現在很多神壇。現在大陸上神壇可能很少見了,在香港、在台灣神壇還滿多的,非常多。所以,我們也常常看到這些神壇的人常常在作法,常常跟鬼神在鬥法。在台灣地區,因為傳統的文化一直保留下來,所以有一些廟,專門在做這些事情。如果我們去接觸這方面,可能對這段經文就比較能夠理解。這是要去害非人,作無煙火坑,但是害非人,非人沒有害死,卻害死人,是人死了。要害非人,人被死了,這是下罪可悔。下面講,要害非人,害死畜生,也是下罪可悔。為什麼害死人跟畜生都是下罪可悔?《箋要》給我們講:

  箋【亦皆從非人邊得方便罪。不從人及畜生得殺罪。以於人及畜生本無殺心故。】

  這條結罪,是從非人那邊得方便罪,因為他目的是要害非人,不是要害人,或者害畜生。但是結果是非人沒害死,是害死人跟害死畜生。比如說他作一個無煙火坑,是要坑死非人,非人沒有被坑死,人被坑死,畜生被坑死。這還是有罪,罪比較輕,是下罪,他還不是中罪,是下罪。他結罪是從非人這邊去結方便罪,不從人跟畜生結殺罪,因為他對人跟畜生無殺心,他並不是要去害死人,或害死畜生。我們再看下面:

  經【若為畜生作坑。畜生死者。是下罪可悔。】

  『若為畜生作坑』,很明顯要害死畜生的,一般講設陷阱要捕抓這些動物。『畜生死者,是下罪可悔』。畜生為什麼是下罪可悔?在《箋要》講:

  箋【畜生較諸天鬼神更劣。故殺之者。罪又稍輕。】

  我們前面看到殺非人,非人死,是中罪可悔。你要殺畜生,畜生死,是下罪可悔,因為畜生比諸天鬼神更下一層,所以他殺了,結罪比非人要輕。

  經【若人墮死。若非人墮死。皆犯下罪可悔。】

  為畜生作無煙火坑,如果人掉下去死了,或者非人掉下去死了,都是犯下罪可悔。《箋》裡面給我們講:

  箋【還從畜生邊得方便罪也。】

  這是從畜生這邊得到的方便罪,不是從人跟非人,因為他目的是要殺畜生的,但是沒有害到畜生,害到人,害到非人,這也都是下罪可悔。我們接著再看下面:

  經【若優婆塞。不定為一事作坑。諸有來者。皆令墮死。人死者。犯不可悔。非人死者。中罪可悔。畜生死者。下罪可悔。都無死者。犯三方便可悔罪。是名無煙火坑殺也。】

  這段經文給我們講不一定的。若優婆塞不一定為那樁事情作無煙火坑,也就是說,他的對象不一定是那一種對象,他作火坑的目的,凡是來的,希望他們統統掉下去燒死。這就是『諸有來者,皆令墮死』,凡是人來就讓人死,鬼來就讓鬼死,畜生來就讓畜生死,他不一定是針對那個對象。凡是來這個火坑的,都要讓他墮下去,讓他死掉,這叫不定,他沒有一定的對象。沒有一定的對象,如果人掉下去,人死了,犯不可悔罪;『非人死者,是中罪可悔』,如果鬼神掉下去燒死,這是中罪可悔;『畜生死者』,畜生掉下去,畜生被燒死,這是下罪可悔。『都無死者,犯三方便可悔罪』,都沒有死,但是還是有罪,犯了三方便可悔罪。『是名無煙火坑殺也』。

  這邊我剛才畫了一個表解,這個表解我們下一集再把字打大一點。這個表解就是把這段經文,他的動機、結果,是殺人、殺非人、殺畜生、或者不一定,這四方面列出來,我們看了表解,這段經文結罪就非常清楚。我們經文到這裡,消文釋義簡單的講到此地。下面是講到蕅益祖師的《箋要》,我們把《箋》這段解釋文念一遍:

  箋【此廣釋無煙火坑殺他。以例核殺。弶殺。作穽殺。撥殺。無不爾也。】

  《箋》給我們解釋的這段經文,這段經文是解釋無煙火坑殺。下面的經文接著就講毗陀羅殺,當中就省略了核殺、弶殺、作穽殺、撥殺,經文沒有再解釋這四種。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講,『此廣釋無煙火坑殺』,「此」就是我們今天學習的這段經文,比較廣泛的給我們解釋,無煙火坑殺他有這幾種結罪,得罪就是有這幾種,比較詳細給我們說明解釋。『以例核殺、弶殺、作穽殺、撥殺,無不爾也』,「例」就是以此作一個例子,我們講以此類推,以無煙火坑殺這個例子,含蓋了核殺、弶殺、作穽殺、撥殺,「無不爾也」,都是一樣,比照這個例子。這當中就省略了,就是舉出這個代表,當中就沒有一個一個再這樣詳細給我們說明。這也就是像孔老夫子講的,舉一反三,以此類推,以這個做代表。下面是一個問答:

  箋【問。一切有命。不得故殺。殺者。非佛弟子。何故今殺天龍鬼神。僅結中罪。殺畜生。僅結下罪。猶不失戒。不至墮落耶。】

  這是有這麼一個問題。這是指我們學佛的弟子,『一切有命不得故殺』,凡是有生命的,乃至再小的動物,蚊蟲螞蟻都不可以故意去殺害。如果故意去殺害,『非佛弟子』,就不是佛弟子。『何故今殺天龍鬼神,僅結中罪;殺畜生,僅結下罪。猶不失戒』,不至於墮落?「何故」就是什麼緣故,經文裡面講,殺天龍鬼神殺死了,結罪只是結個中罪,可以懺悔;殺畜生,只是結個下罪,也可以懺悔,而且戒體還不會喪失掉,不至於墮落?提出這麼一個問題。下面是祖師的答覆:

  箋【答。凡論失戒。須破根本四重。所謂殺人。盜五錢。邪婬。大妄語。此四重中。隨犯一種。決非作法之所能懺。至如殺非人畜生等。性罪雖重。而於違無作罪。猶為稍輕。今云中罪可悔。下罪可悔。乃是悔除違無作罪。免墮三塗。非謂並除性罪也。】

  他的答覆到這裡是一段。這一段就是回答前面的問題,『凡論失戒』,凡是討論到喪失戒體,『須破根本四重』,根本四重就是所謂殺人等。所以講殺生,凡是有生命的動物,都不可以故意去殺害,這個範圍就廣了。五戒四重,殺生裡面主要指殺人,他是犯了重戒,破了四重戒;偷盜,偷了五錢,達到五錢的價值就破了重戒;邪婬;還有大妄語,大妄語就是自己沒有證果,說自己證果,這是屬於大妄語。這就是屬於四重。這四重罪當中『隨犯一種』,只要犯其中的一種,決定不是作法懺所能夠懺除的,所以講不可悔。不可悔就是不接受懺悔,作法懺不能懺悔。『至如殺非人畜生等,性罪雖重,而於違無作罪,猶為稍輕』。殺非人以及殺畜生,就性罪來講雖然很重,但是對於「違無作罪,猶為稍輕」,無作罪就是我們現在講破戒罪。性罪跟破戒罪,這裡經文講是指破戒的罪,不是講性罪,這個我們要辨別清楚。『今云中罪可悔,下罪可悔,乃是悔除違無作罪,免墮三塗』,無作罪就是無作戒體,是屬於破戒罪這方面的,可以避免墮落三塗。『非謂並除性罪也』,並不是說性罪就沒有了,不是這個意思。這段的答覆還沒講完,這段的問答,我們下一次繼續再來學習。

  今天時間到了,我們就跟大家學習到此地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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