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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十二集)  2009/6/24 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12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上一集我們講到犯殺戒第二種,用內色、用非內色、用內非內色這三種方式奪取人命,這三種也是殺人的方法。內色是以自己的身體,手、腳或者身體其他的部位去把對方打死、殺死。這是用自己身體從頭到腳任何一個位置傷人、致人於死,這就是屬於內色。也就是說,他手中沒有拿任何武器,純粹用自己身體、四肢來致人於死。

  第二種是非內色。非內色就是不是用自己身體直接去傷人致死,他是用各種武器,像經上講的「木、瓦、石、刀、矟、弓箭、白鑞段、鉛錫段」這些,舉出幾個例子,就是各種可以殺人的器具。這些器具不管用那一種,他是「遙擲」,遙擲就是在遙遠的距離丟擲過去,致對方於死。遙擲就是把這些武器用丟的,從經文來看就可以理解,這是遠距離、遠程的殺人,利用這些東西,從遠距離丟擲過去。古時候,像弓箭這類是最常見的,可以遠距離殺人。這些非常的多,特別在我們現代科技發達,遠程殺人的武器更多、更厲害,殺傷力的範圍愈廣。現在的槍炮,還有飛彈,飛彈有近程的、中程的、遠程的,洲際飛彈它的射程可以含蓋整個地球。用這些去把人殺死,這個就屬於用非內色,不是用自己身體直接去殺人,是用武器遠距離去殺人。凡是遠距離殺人,使用不管那一種武器,都屬於用非內色。

  第三個是用內非內色。用內非內色就是自己用手拿著武器。用手拿著武器,比如說拿一隻刀,把對方殺死。自己手握著刀、拿著武器,不管你手上拿的是什麼武器,就是你手拿著;或者你自己手拿一把槍,把人打死了;或拿弓箭,你自己親手拿著東西把人殺死了,這就是用內非內色。內色就是我們自己本身這個身體,這叫內色。非內色就是不是自己的身體,是外面的這些東西。我們身體拿著武器這個東西,這就叫內非內色,就是你自己手裡拿著武器殺人。

  以上講的這三種殺人的方式,真正把人殺死了,他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,受了五戒的優婆塞就犯了不可悔罪,這個罪就不可以懺悔,戒體就喪失掉了,也就是說已經喪失優婆塞的資格,這個是不可悔罪。如果「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」,不即死就是沒有當場死,或者送到醫院的途中死了,或者過了幾天以後因為這個原因死的,也是犯不可悔罪。如果這個人過了一段時間也是死了,但不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,是其他原因死的,這個罪是中罪可悔。為什麼沒有把他殺死,不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也有罪?因為畢竟是有殺人,只是沒有達到殺人的目的,一般法律講殺人未遂,還是有罪,所以是中罪可悔,可以接受懺悔的。我們上一集就是講到這一段經文。我們這一集,我們接下來看下面的經文:

  經【復有不以內色。不以非內色。亦不以內非內色。為殺人故合諸毒藥。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。若著諸食中。若被蓐中。車輿中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】

  經文到這裡是一段。前面的經文我們看到用內色、非內色、內非內色,這段經文再給我們講『復有』,「復有」是還有一種殺人方法,『不以內色』,不是用自己身體的四肢去殺人;『不以非內色』,也不是用武器丟過去把人給殺死;『亦不以內非內色』,也不是自己親自拿著武器去殺人。不是以上講的那三種,是另外一種方式,這個方式他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殺人。《五戒相經》我們學習到這段已經非常明顯,凡是犯殺戒,犯不可悔罪的,主要是殺人。殺人的情況就是經文講的,是怎麼樣的情況把人給殺死犯了不可悔,還有一些情況是可以接受懺悔的,經文就是講犯殺戒這些判罪的輕重。

  這裡講『為殺人故』,「為殺人」就是他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殺人。『合諸毒藥』,經文我們一看就很明顯,「合諸毒藥」就是去找很多毒藥。毒藥有時候不是單一的一種,有時候是很多種配合起來變成劇毒,這個毒藥如果人吃了,或者放在人的身體,就會要人命的。下面講用毒藥,『若著眼、耳、鼻、身上、瘡中』,「著」就是把毒藥放在眼睛裡面,或者放在耳朵、或者鼻子、或者身上,身上就是身體任何一個部分。「瘡中」,瘡就是皮膚病,一般有些皮膚病,特別是瘡,會潰爛的,把毒藥放到潰爛的範圍當中。這些方法我們可以理解,一定是暗中害人的。比如說這個人眼睛有病,或者耳朵有病、鼻子有病,身體或者皮膚有病,需要用藥,要害人的人就裝著好意送藥給他。實際上那個藥並不是治他的病,是要他的命,結果藥一用,命就送掉了。下面是講,『若著諸食中』。這是飲食,這是比較普遍的。這在飲食當中喝的水,或者是酒,或者吃的飯菜,暗中放進毒藥,人一喝、一吃,馬上中毒而死,這是「若著諸食中」。『若被蓐中』,「蓐」就是墊床的草席,墊被這一類的,把毒藥放在裡面,人一睡覺就中毒了。『車輿中』,放在車子裡面。以上講的就是用毒藥這種方式來殺人。

  『作如是念:令彼因死』。「作如是念」,就是他用這個毒藥,他的念頭就是要讓那個人死,目的就是要害死那個人,所以他用了這個毒藥。「令彼因死」,令那個人因為這個原因就死了。『彼因死者,犯不可悔罪』。那一個人因為這個優婆塞用毒藥害他,他是因為這個原因這樣而死的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『若不即死,後因是死,亦犯不可悔罪』。這就是沒有馬上死,比如說發現中毒了,送到醫院,沒有馬上死,但是過了幾天還是治不了,還是因為這個原因中毒而死的,這樣也是犯不可悔罪。『若不即死,後不因死,是中罪可悔。』如果沒有當場死,後來沒有多久也是死了,但是不是因為中了這個毒藥而死的,是其他原因死的,這是中罪可悔,是中等的罪,可以接受懺悔。這個跟前面講的一樣,雖然沒有把人給害死,但是還是有罪。

  我們接著看《箋要》給我們講的:

  箋【此以毒藥為殺方便也。既不用手足等。又不用木石刀杖等。故云不以內非內色。而前人命斷是同。則不可悔罪亦同。】

  這是《箋要》蕅益祖師給我們講這段經文精要註解,精要的解釋。就是給我們講,『此以毒藥為殺方便也』,這是用毒藥作為殺人的方便。「方便」就是手段、方法,他用這種手段、方法殺人的,這叫殺方便。『既不用手足等』,就是不是用自己身體的四肢手、腳去殺人。也不是用武器,木頭或者石頭或者刀杖等,也不是這些武器。『故云不以內非內色』,這就是講不是內色也不是非內色,他是另外一種方式,用毒藥。但是『而前人命斷是同』,「前人命斷」就是當前這個人、現前這個人,斷了他的命,這個是相同的。不管你用什麼手段方式,事實上就是把這個人的生命給斷了、給殺死了,這個都是一樣的、是相同的,因此也是犯不可悔罪。所以他主要判不可悔罪,事實上是把人給殺死了,這樣來定罪,定不可悔罪。這段我們就學習到此地。接著我們再看下面的經文,下面的經文又有舉出幾種殺人的方式,請看經文:

  經【復有作無煙火坑殺他。核殺。弶殺。作穽殺。撥殺。毗陀羅殺。墮胎殺。按腹殺。推著水中火中。推著坑中殺。若遣令去就道中死。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。身根。命根。於中起方便殺。】

  這幾種殺法下面經文有解釋。在《箋要》裡面講,「弶者,木檻詐取也;撥者,弩石也。」這是殺人的工具,在古代是殺人的工具。弶,詐取。用這種方式,一般是獵人用得比較多,是捕殺動物的,但是也有人用這個來殺人的。我們如果看過演古裝的電視劇,包括現代也有,這一類的就是我們在電影或者電視劇看到的,安機關。我們同學如果看過這些影片應該就可以理解,就是這一類的,詐取就是你安了機關,安了機關殺人。這在軍事用途,我們一般看到在地上布置地雷,布置地雷它上面好像鋪了一些草坪,你也看不出有安機關在裡面,但是人一從上面踩過去,踩到機關,就爆炸了,人就被炸死了,地雷。在海中,軍事用途有布置水雷,船隻走到那邊一碰撞就引起爆炸,就是屬於這一類的。這一類就叫核殺、弶殺以及撥殺,就是安各種機關的,像這一類就屬於這三種。所以《箋要》給我們講,「撥者,弩石也」,這也是一種殺人的工具,都是殺人的工具。『毗陀羅』,「即起屍咒術」,下面經文會解釋,就是起屍咒。此地弘一大師有《補釋》,我們看《補》的文:

  補【文云。無煙火坑殺他。核殺。作穽殺。大律作憂多殺。頭多殺。作羂殺。】

  『大律』就是《四分律》裡面講的,《四分律》裡面講的有這幾種。廣化老法師的註解裡面也給我們作了個解釋,說「如上所列皆為種種殺具及殺法,有的今已失傳」。這個武器都是古代的,因為這個經典是在我們中國劉宋時代翻譯的,距離我們現在已經是一千多年。所以古代翻譯的經典,當然都是以古代當時的這些武器提出來、列出來。所以有很多古代的這種殺人的武器,有一些現在已經失傳。我們根據這個資料查,大概是那一類的,它具體的功能、它的做法失傳了,我們現代人就不太清楚;但是我們只要知道它是那一類性質的,這樣也就可以了。現在所代替就是槍炮,好像手榴彈這類的。像以前我當兵的時候,槍炮、手榴彈都要去練習,手榴彈就用丟的,丟過去就是我們前面講的「非內色」,丟過去的。「總而言之,無論以何殺具、殺法,凡殺人斷命即犯不可悔罪」,受了五戒去殺人就犯不可悔罪。如果「殺人未死」,想要殺人,但是實際上沒有把人殺死,還是有罪,這個罪是可以懺悔,中罪可悔。

  此地廣化老法師也解釋了起屍咒,起屍咒後面經文會講,在古代印度就有這些咒術了。現代人看到這些,總是認為這是迷信,現在是科學發達,這麼先進的時代了,那裡會有這些事情?往往把古時候記載的這些事情,比較不能夠理解的,總是認為:這是迷信,一種訛傳。我們聽到一般人講的或許有訛傳、有迷信,但是如果做學問的態度,還是應該持保留態度,也不能一概否認。如果一概否認,往往我們就不能真正了解宇宙之間有很多不可思議的事情、無法解釋的事情,就是我們一般常識不能理解、達不到的,但是事實上它又是存在的。它真有這麼一回事情,但是你常識無法理解的,這些事在我們這個宇宙之間可以說太多了。你不能說它沒有,事實存在,只是我們一般人不能理解,在大乘經典裡面講不可思議的境界。

  講到起屍咒,就是念念咒語,這個人死了,他屍體可以站起來,而且還可以走路,還可以聽人家的指揮、指使,拿武器去傷人,這在後面經文會給我們解釋。佛講這個經,絕對不是空穴來風,沒有這回事情佛也講,那是絕對不可能的。凡是在經典上講到的,都是事實真相,真有這回事情,只是有一些事情我們一般人常識無法理解,你不能說它沒有。因此我們現在看到,很多人一聽到比較不能理解就說迷信,這個態度是不對的。你說這個是迷信,說迷信這個人,他自己迷不迷呢?大家去思考,這個話的問題在那裡。這個問題就是不知道迷信兩個字它的意思。實在講,講迷信,聽人家講,他也跟著講迷信。反正他不相信的事情,他就說迷信;是事實真相,他也說迷信,那誰迷呢?我們仔細想一想,事實有這麼一回事情,你不相信,你說它迷信,你自己不就迷了嗎?你說迷信的人是道道地地的迷信,迷信什麼呢?迷信他自己錯誤的想法、錯誤的看法,迷信他自己的成見,他迷信這個。

  廣化老法師給我們講起屍咒,這是講我們中國的。「古時客死他鄉者,因習俗必須落葉歸根,但運回路遠,交通又不便,故聘請諳此術者,用起屍咒運回(俗稱趕屍)」。我們中國民間就有趕屍的。「凡屍體未壞,先用藥水浸過」。古時候交通不像現在這麼方便,人到外地去做生意,或者是讀書,以前進京趕考,像南方要到北京去趕考,現在坐飛機都要坐一、二個小時,以前走路都走幾個月。所以古時候,特別在大陸這個地方交通不便,到外地謀生、工作、讀書,或者做生意買賣,客死他鄉的事情非常的多。我們中國的古人都有一個觀念,落葉歸根,反正人死了屍體照習俗都會運回他自己的家鄉,有這麼一個觀念。在古時候交通不便,運回去有一些路,特別是鄉間的小路,車也不能走。官道,馬車還可以走,如果鄉間小路、羊腸小道,根本車不能走的,只有人可以走路的。所以你用車子去運屍體也不方便,只好用這種方法,用起屍咒,用趕屍的,叫死人自己走路。

  如果屍體還沒有壞,就是還沒有腐爛,但還是要用藥水先把他浸過,預防他腐爛。屍體的頭部包一塊紅布。趕屍的大部分會在一個地方,有需要這項服務的人,大家都會去找趕屍的人,大部分都是道士。一組屍體,他不是趕一個、二個,大概是七、八個,就是七、八個一組。這個負責念咒趕屍的(以前在台灣電視劇演過,我是根據看電視劇來講的),道士在後面念念有詞,前面一個人拿一個小旗子,拿旗子的都是小孩子,大概也是不乖、不念書的小孩子。一個拿旗子,後面又跟著一個人拿銅鑼,邊走就邊打、邊喊,根據以前我看電視劇講,打鑼的人喊「生人勿近」,就是你活生生的人不要靠近。大家聽到這句話就知道趕屍的來了,前面有趕屍的要經過,大家迴避一下,不要當面去碰到,有一些人碰到他心裡就不舒服,會有忌諱。趕屍的大部分,當然白天走不方便,白天人家都出來活動、工作是很不方便。所以趕屍的人都是睡白天,晚上才走,利用人家休息的時候趕夜路,白天休息。所以,以前那些客棧,也有專門給趕屍的人一個地方,以前的客棧。這個我也是看電視劇來的,電視劇有演趕屍的,以前的客棧另外有個地方,專門給屍體休息的,但是休息的地方,他不是躺下來,是靠著牆壁,不可以倒下來。

  廣化老法師說,這是他在抗戰時期聽朋友說的。因為廣化老法師也是軍人,以前參加過抗戰,他聽他的朋友講的,他這個朋友是親眼看到的。我是看電視劇的,還有看古書記載的。這個事情現在很多人他說是迷信,其實真有這麼一回事情。如果沒有這回事情,佛在經上講「毗陀羅殺」,那不是打妄語了嗎?佛怎麼可能會騙我們?一般人講的可能會騙我們,佛講的句句都是事實真相。所以說迷信的人,其實他本身是迷得夠徹底了。現在講迷信的人他就不講道理,不然我也很喜歡跟這些講迷信的人跟他辯論,他就不講道理,強詞奪理,所以你跟他辯也沒有結論,反正辯輸了,他也不服輸,那就沒有意義了。

  這樁事情,你念這個咒語,死人的身體他怎麼會動呢?這樁事情,最近我們淨老教授常常提到日本江本勝博士水結晶的實驗,水是礦物質,它有見聞覺知。你給它好的信息,你用照相機照下來的結晶就非常的美麗,結晶非常好;如果你給它不好的信息,它的結構、結晶就非常醜陋,不好。透過科學方式的實驗,證明水能夠懂得人的意思,它有見聞覺知。根據這個原理,我們淨老教授進一步再給江本博士建議,他說不但水有見聞覺知,石頭也有見聞覺知,泥沙也有見聞覺知,只要人給它強烈的信息,它就有反應。以前我們中國佛門有一個有名的公案,生公說法,頑石點頭。生公講經說法沒人聽,他只好去對著一堆石頭講經說法,講到石頭都會點頭。以前我們以為,這可能是一種形容比喻,比喻他講經說法是講得真好、真不錯,講得石頭都會點頭,就是沒有法緣,人家不喜歡聽他講。以前我們總是會以為是一種形容比喻,但是現在透過日本江本博士水結晶的實驗,這就不是形容比喻,石頭真的點頭。就是我們人心這個意念,你達到一定的信息給外面的環境,它就會有反應、會有作用,真點頭,不是假的。

  根據這個科學實驗的原理,那些泥沙、石頭、水,礦物質,人給它信息,它都會有反應;屍體是人,他是動物。礦物都會有反應,動物怎麼會沒有反應?大家想一想,我們人雖然死了,但身體裡面還有很多生命,這點我想大家可以肯定的。有很多動物在裡面,什麼動物?蟲,那都會動的。江本博士水實驗,礦物質都會有反應,但是那個反應是比較沒那麼明顯,動物、植物的反應就比礦物要明顯,特別是動物。如果根據這個原理,起屍咒的信息加給屍體,他怎麼不會動呢?加給礦物都會動,這是動物,怎麼不會動呢?所以現在我們淨老教授常常提到江本博士,這給現代不相信佛法、相信科學的,可以提供他們一個很好的證明,佛經上講的都有根據的,一點不假,只是人沒有去透過實驗。所以我看到這段經文也就聯想到這樁事情,這樁事情是可能的,只是這種起屍咒也是要有人傳授的。時代的變遷,現在這個方式也就用不上了。因為現在交通方便,不但在我們中國地區死了,很快可以運回到家鄉,就是在海外任何一個國家,現在飛機很方便,二十四小時之內就可以送到。因此這個法術,在我們現代來講等於是派不上用場,不需要了,因此也沒有人再去學這個法術。古時候的環境是有這個需要,趕屍的事情就像現在我們的殯葬業,也是用在服務業的這個項目。此地講「毗陀羅殺」,他這個不是服務的,這是害人的,用這個去傷人、去殺人的。這是講毗陀羅殺。

  還有『墮胎殺』,這個現在也是很普遍的。『按腹殺』,這個後面經文都會解釋。『推著水中火中、推著坑中殺』,就是把人從山上推到懸崖下面,或者逼迫他去死。『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』,就是身根跟命根,剛剛有生命,還沒有成形,在這當中起了方便殺,這都是屬於犯殺戒。

  我們接著看下面經文的解釋,下面經文的解釋是解釋這段經文的每種殺法。後面的經文在核殺、弶殺、作穽殺、撥殺有省略;毗陀羅殺、墮胎殺、按腹殺,後面經文有解釋。在核殺、弶殺、作穽殺、撥殺,經文就沒有詳細解釋。這幾種我們可以根據《箋要》註解的,「核、弶及撥,皆是殺具」,都是一種殺人的工具,但是這個工具,當然不相同的。作穽殺,這個我們比較容易理解。穽就是陷阱,做一個陷阱,讓人家走過去掉到陷阱裡面去,把他的命害死,這些都是殺人的方式。這種種殺人的方式,只要把人的命給斷了就犯殺戒,犯不可悔。

  我們今天講到這裡是一個段落。在這個段落裡面,我們同學學習五戒相,從這個地方我們可以進一步的來學習戒律。五戒我們先學,先從戒身口,從這個地方先學習。五戒,我們從每一段經文,我們都要仔細來看、聽講,甚至自己看看註解,在這個當中我們可以知道,這條戒我們要怎麼來守、怎麼來持;如果我們有犯錯誤,罪到底是嚴重不嚴重,是可悔或者不可悔,我們就很清楚、很明白,這樣學習戒律,我們學得心裡才踏實。好,今天時間到了,到這裡也是剛好一個段落,我們先學習到這一段。下面解釋「無煙火坑殺」的經文,我們下一次再繼續來學習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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